李白行路難古詩賞析
勞動法產檢

女職工產前檢查時間應如何安排 據國務院1988年第9號令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凡履行登記的孕婦,均應實施產前檢查,其規定時間如下:①由開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檢查1次。②由第7個月初至第8個月末,每月檢查2次。③最后1個月每周檢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以上檢查時間,不得視為請假,應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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