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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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農民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接續(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除外)。
二、轉移的`條件
1、男性50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
2、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3、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4、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經辦
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前,由參保人員提出申請,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提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符合轉移條件的,由兩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時間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手續。對不符合轉移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不予辦理的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