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醫療保險是我國基礎的社會保障政策之一,為我國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歡迎大家參閱!
關于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開發區政工部、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單位:
聊人社發[2017]4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開發區政工部、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職工就醫負擔,參考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現對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一)住院起付標準。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職工在一、二、三級醫院的首次住院起付標準分別調整為300元、600元、1000元。
(二)住院支付比例。參保職工(含在職、退休)在各級定點醫院住院期間發生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適當提高,具體如下:
檔次 分檔區間(元)
1、起付標準—30000 一級醫院 90% 二級醫院88% 三級醫院83%
2、起付標準30000.01—60000 一級醫院92% 二級醫院90% 三級醫院85%
3、起付標準60000.01— 一級醫院95% 二級醫院93% 三級醫院88%
(三)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7萬元調整為10萬元。
(四)免責期。單位新增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參保后中斷繳費6個月以上,自首次繳費或補繳之日起,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免責期調整為3個月,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免責期調整為6個月。
二、調整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繳納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一)繳納標準。將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繳納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5元(其中單位10元,個人5元)。參保單位在年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次性繳清本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全年的大額醫療救助金。
(二)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大額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由18萬元調整為20萬元,支付比例9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累計為30萬元,30萬元以上部分,由醫保、個人各承擔70%、30%,上不封頂。
本通知自2017年3月9日起執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3月8日。
附:2017年新農村醫保報銷范圍和比例
2017年新農合報銷比例
新農合的報銷主要可以分為門診報銷、住院報銷和大病報銷三類,三類報銷比例如下:
1、門診補償:
(1) 村衛生室及村中心衛生室就診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藥費限額10元,衛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藥費限額50元。
(2) 鎮衛生院就診報銷4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100元。
(3) 二級醫院就診報銷3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4) 三級醫院就診報銷2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5) 中藥發票附上處方每貼限額1元。
(6) 鎮級合作醫療門診補償年限額5000元。
2、住院補償
(1) 報銷范圍:
A、藥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準,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周歲以上老人在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2) 報銷比例:
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3、大病補償
(1) 門診統籌鄉、村補助比例分別提高到65%、75%。
(2) 一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設起付線;
(3)二級醫療機構補助比例提高到75%~80%;
(4) 三級醫療機構補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級醫療機構補助比例提高到55%。
(6)兒童先心病等8種大病新農合補助病種定額的70%,肺癌等12種大病,新農合補助病種定額力爭達到70%。
2017年新農合報銷范圍
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的,都可獲得新農合報銷,其報銷范圍主要包括藥物報銷、檢查費用報銷、床位費報銷等。以藥物報銷為例,甲類藥物基本可以報銷,部分乙類藥物可報銷,丙類藥物不能報銷;以住院報銷為例,住院床位費或門(急)診留觀床位費也是可以報銷的。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內容不在新農合的報銷范圍內:
(1)自購藥品費;
(2) 超出《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費用;
(3)掛號費、門診病歷工本費、出診費、中藥煎藥費、救護車費、陪客床位費、包床費、特護費、會診費、空調(含取暖)費、電視費、電話費、個人生活料理費、護工費等;
(4)非基本醫療(指特需門診、專家門診、床位費超過35元/日、醫學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費用;
(5)打架斗毆、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傷及從事勞務過程中所受傷害、交通事故、故意自傷自殘、非生產性農藥中毒、職業中毒、醫療事故、違法違紀和他人原因引發的醫藥費用;
(6)流引產;
(7)各種整容、矯形、減肥、糾正生理缺陷和各種保健、預防性診療項目及藥品費用;
(8)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安裝人工器官所需購買器官或組織的費用;
(9)未經物價和衛生部門批準的醫療服務、檢查、治療項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10)有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的醫藥費用;
(11)已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以及其他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的;
(12)境外發生的醫藥費用;
(1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