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新規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根據相關規定,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新規,歡迎大家閱讀!
1、缺陷責任期時長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保證金的預留與返還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3、銀行保函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4、預留保證金的要求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5、保證金的額度
保證金總及使用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6、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