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農村“一戶一宅”分戶條件
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宅”制度是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目的是在延續宅基地分配公平優先原則的同時,遏制宅基地無序擴張和亂占濫用耕地行為。那么農村“一戶一宅”是怎么分配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農村“一戶一宅”分戶條件,歡迎大家參考!
2017農村“一戶一宅”分戶條件
一、一戶人家中有多個子女可以進行分戶。 要先分戶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一戶人家里有多個子女并且由子女要求分戶。除此之外子女要結婚。對于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除非有其他特殊情況,基本上不允許子女分戶。
二、子女必須具有獨立的經濟能力。 子女已經成年并且不依賴父母的供養,自己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分戶后自己能夠支撐自己的 生活開支,負擔起自己的責任。
三、子女和父母分開生活。 既然要分戶那么子女就不能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子女應該搬出去自己生活。自己照顧自己的飲食起居。
四、夫妻離婚。 除去個別是真的離婚外,現在有很多人利用假離婚來達到分戶或者其他為謀取自己的私利的目的。但是假離婚存在很大的風險,此前媒體報道過多起假離婚引發的的不良案件。廣大人民應該引以為鑒,不要為了眼前的一點小利益而做出讓自己后悔一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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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權籍調查不得收費
目前除西藏自治區的'部分市、縣外,全國都已實現不動產登記“發新停舊”,不動產登記制度順利落地實施。但在個別地方,農村不動產登記存在不規范的問題。
國家規定:要開展房地一體的農村權籍調查,將農房等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定著物納入調查范圍,并明確農村權籍調查不得收費,不得增加農民負擔。
開展權籍調查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將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的權屬調查結果送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說明,同時以張貼公告等形式公示,充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
2、多占宅基地怎么處理
針對“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歷史遺留問題,《通知》堅持的基本原則是依法確權、尊重歷史、公平合理、服務改革。
《通知》強調,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考慮到實踐中戶籍管理與宅基地管理不銜接,對于那些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可以結合實際經本農民集體同意并公告無異議,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針對宅基地面積超占問題,《通知》明確對于歷史上經過批準的宅基地,認可批準的效力,按照批準面積確權登記。對于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的,則分歷史階段予以處理。按照1982年以前、1982—1987年、1987年以后3個歷史階段對宅基地超占面積進行確權登記。該負責人舉例說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可以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占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3 、農民進城后宅基地怎么處理
為有效維護農村婦女宅基地權益,《通知》明確,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按照中央推進城鎮化工作安排,未來1億農民將進城落戶。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合法權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權益的規定,《通知》明確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4、城里人買的宅基地可以登記嗎
針對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有些情況是可以依法予以確權登記的。
《通知》規定
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得兩種情況:
1. 統一退出和新建
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
2.1999年之前的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準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