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如何區分
保險中,會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這三個名稱,那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如何區分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如何區分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
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
投保人、受保人、受益人的關系
1、投保人與受保人為同一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己的配偶、成年子女或者父母,保證自己無論在與不在,責任和愛將永遠傳承。
2、投保人與受保人為同一人,不指定受益人。不指定受益人的情況,未來的保險理賠就會等同于遺產,在法律條款下進行遺產分配。
3、投保人與受保人為同一人,指定信托為受益人。指定信托為受益人的情況,未來的保險理賠就會直接進入信托,依據信托的意愿書進行分配,相對獨立于繼承法律條款并有相當的隱私性,目前國內的高端客戶在境外比較多應用這樣的模式。
4、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完全分離。夫妻之間互相投保獲得豁免權的保障,如妻子以自己的先生為被保人投保,指定成年子女為受益人。一旦發生風險事件,保單可以不用繼續繳納費用,但保障權益在保障期內一直存在。而這種設計,還可以視為對子女的贈與,離婚時將不會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保單。
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的主要權利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權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權利是以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作為合法存在的基礎。《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權利有一些約束,如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并且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權利,但是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不和超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2、復效請求權。復效請求權是根據復效條款而產生的合同恢復請求權。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中。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如果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將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在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一致并補交保險費后,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根據法律的規定,該合同應當恢復效力。
3、指定與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六十二條的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權對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進行指定與變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時,投保人可以指定一個或數個為受益人,同時,在受益人為數個人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順序或者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受益份額,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變更受益人必須書面通知保險人。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人身保險合同被投保人的主要權利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權利,主要有:
1、決定人身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單的轉讓或質押。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同意是人身保險合同有效或者保險單合法轉讓的前提條件: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的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無效;將根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進行轉讓或者質押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該轉讓或者質押無效。
2、指定與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人身保險的受益人。
3、保險金受益權的復歸。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金受益權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受益權實際上復歸被保險人。如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1)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并沒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并沒有其他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主要權利
1、受益權。依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在發生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情況時,受益人有權獲得保險金。當受益人是多個人時,則按照受益的.順序和份額獲得保險金。
2、受益權的喪失。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或者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則將喪失受益權。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除了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外,還具有依法拒付保險金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不承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過,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中,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