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航空貨運險理賠流程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是以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各類貨物為保險標的,當保險標的在運輸過程中因保險責任造成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業務。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航空貨運險理賠流程,歡迎大家參考!
在空運過程中,經常會接到客戶由于貨物發生延誤或遺失而向貨運代理提起的索賠要求,索賠事宜不能得以及時妥善處理將嚴重影響與客戶的關系,甚至失去客戶,但在處理過程中,貨運代理的利益往往與客戶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決矛盾就成處理索賠的關鍵。
為了規避貨物的航空運輸風險,避免因承運人益發享受免責或責任限制而使貨物毀滅、遺失、損壞造成的損失得不到足額賠償,托運認可以為貨物投保航空運輸險。如果托運人已經為貨物運輸投保了保險金額不低于貨物價值的航空運輸險,保險公司將根據貨物的實際損失情況,對保險貨物由于保險合同規定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向受益人致富不超過保險金額的賠償金。然后,在由保險公司向承運人追償。
航空貨運險理賠流程
辦理保價運輸手續
為了在貨物損失應由承運人賠償的情況下,使貨物損失的價值得到足額賠償,托運人可以為其托運的貨物辦理保價運輸手續。即在交運貨物時就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包括貨物在啟運地點的實際價值和到達目的地點交付收貨人時的期到利益),向承運人做出特別聲明,并在航空運但“供運輸使用的聲明價值”欄中注明聲明的金額,并支付規定的聲明價值附加費,從而使聲明價值附加費,從而使聲明價值或成為托運人和承運人特別約定的賠償責任金額。一旦貨物發生應由承運人承擔責任的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承運人將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按照高于打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托運人聲明價值予以全額賠償。
貨運代理的航空貨運險理賠受理范圍:
按照《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規定,由IATA統一制訂并印在航空運單的運輸契約第二十條指出,運單中指明的收獲人遇到下列情況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承運人作出書面投訴,超過規定期限未作出書面投訴,即被視為是自動放棄了應享有的權利。
1、第十三條(3) 規定:“如果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貨物在應該到達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達,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2、第二十六條(1)規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貨物時沒有異議,就被認為行李或貨物已經完好地交付,并和運輸憑證相符。”(2)規定:“如果有損壞情況,收件人應按在發現損壞后,立即向承運人提起異議,最遲應在貨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誤,最遲應該在貨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內提出異議。
3、第十二條(4)及十三條規定:“收貨人一旦接受航空運單并提取貨物后,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此時只能由收貨人行使向承運人投訴,提出索賠的要求的權利;“但是如果收貨人拒絕接受貨運單或貨物,或無法同收貨人聯系,托運人就恢復他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只有在此種情況下托運人才能有權向承運提出投訴與索賠。而目前貨運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貨人提取貨物后再由托運人向貨運代理轉達的口頭或書面投訴,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應當拒絕受理,以免最終解決不了實際問題,反而延誤了規定的索賠期限。這一點很重要。
處理好兩個關系:
1、國際貿易與國際貨物運輸的關系。國際運輸是國際貿易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產生直接的影響。但就其索賠程序來說,與貿易索賠程序是分開的,具有獨立性,因為他們引援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是各自獨立的,貨運代理在處理索賠時經常會收到托運人以“收貨人在收到貨后,發現貨損,貨物延誤等理由拒付托運部分或全部的貨款,或取消今后的訂單等”為由,向貨運代理提出部分或全部的貿易損失。這實質上是一種貿易風險的.轉嫁,貨運代理應該要求托運人用運“國際貿易法”的法律來保護其自身的利益。即使托運人或收貨人合法享有向對方提起貿易索賠的權利,也不應該將空運索賠的解決作為解決貿易問題的前提,并以此向貨運代理提出非索賠范圍內的要求。兩者本不適用同一法律范疇,托運人在航空貨運中的權利并不影響有關貿易法規定中的權利的,兩者可以同時進行,或先行處理貿易索賠。
2、運費的收取與索賠的關系,運費是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當支付給承運人或承運代理人的費用,這是事前的行為與責任,而索賠是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貨物到達目的地后的事后的行為與權利的要求,托運人將受到國際航空運輸法有關規定的合理保護,若托運人以索賠未成未解決為由,拒付貨運代理運費是沒有依據的。
溫馨提醒:
除應注意航空貨運保險提示中有關要求外,被保險人還應特別注意:貨物到達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發現貨物缺損后,被保險人應及時要求有關部門驗貨并出據相關證明;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