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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征地補償標準

    時間:2021-04-06 11:15:19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征地補償標準

      2017征地補償標準已經出臺,大家是否有留意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征地補償標準,歡迎大家查看!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拓展閱讀——農民不滿意征地補償標準怎么辦?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范圍的擴大,隨之而來的征收農村土地的步伐也隨之加快。征收農村土地中,被征地農民最關心的問題是征地補償標準。

      被征地農民對土地標準有發言權。

      首先,征地補償標準出臺前,要征求被征地農民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三條規定: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此外,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也有類似的規定。

      通過前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已經通過立法的方式,保證了被征地農民對于征地補償標準的發言權。因此,廣大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要積極行使手中的權利。

      其次,如果被征地農民對于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也有救濟途徑,可以申請協調、復議。

      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3號),對于征地補償標準協調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當中,對此也有進一步的規定。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在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無論是從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還是對于批準后的征地補償標準的救濟規定來看,被征地農民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有很大的發言權。因此,被征地農民在征地補償過程中,要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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