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保險金期間還能享受什么待遇
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那么領失業保險金期間還能享受什么待遇?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這些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拓展閱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規定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