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央企員工薪酬制度
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將于2015年年初開始實施,調薪涉及哪些企業負責人?薪酬將如何確定?員工會否“受牽連”層層降薪?降薪是否導致人才出走影響企業經營?下面是小編這兩點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央企負責人是指哪些人?
人社部副部長邱小平在接受采訪時說,此番改革提及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是指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具體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據記者多方了解,照此標準,改革首批將涉及72家央企的上述負責人,具體調整范圍將包括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責任并由組織部門任命負責人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國移動等,以及其他金融、鐵路等19家央企。
同時,按照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統性要求,其他央企負責人、中央各部門所屬和地方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參照改革方案精神“積極穩妥推進”。
除此之外,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非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權代表、董事、監事或央企管理的.所屬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分配,也要參照改革方案精神。
薪酬改革是否就是降薪?
有聲音認為,這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就是降薪。
這種理解是片面的。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薪酬改革的目的是通過改革,將國企負責人中偏高、過高的薪酬水平降下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形成機制。
邱小平透露,改革將目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增加任期激勵收入,引導企業負責人更加重視企業長遠發展。
不過,改革確實將呈現央企負責人薪酬整體下降效果。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表示,與改革前相比,改革后多數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將下降,有的企業負責人下降幅度可能還比較大。
另外,根據改革方案,對于年度或任期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央企負責人,將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這意味著,如果央企負責人干得不好,已經發放的薪酬或將面臨追索扣回。
央企負責人薪酬將是什么水平?
即將推行的改革中,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包括三個部分。記者從熟知情況的央企人士處獲悉,基本年薪將根據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倍確定,績效年薪不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而任期激勵收入則不超過年薪總水平的30%。
據此測算,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水平將不超過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到8倍,負責人與職工薪酬差距將顯著縮小。
目前,央企主要負責人與職工薪酬差距在12倍左右。其中,國資委監管央企高管平均年薪在60萬到70萬元之間,而非國資委監管金融類央企高管薪酬則普遍在百萬元以上。
記者從人社部獲悉,考慮到在不同企業任職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都由中央任命,為體現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對這些負責人原則上確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記者同時獲悉,根據相關精神,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將不得在企業領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這也意味著,即便央企負責人在下屬企業兼職,也不得領取報酬。
此外,央企嚴禁按照職務為負責人設置消費定額,也不得用公款支付其工作職責之外的費用,更不得為其轉移個人費用支出。
員工會否“受牽連”層層降薪?
有公眾問:“負責人薪酬降低,央企職工會不會‘受牽連’,形成層層降薪的局面”?
記者獲悉,此番改革重點對象是由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至于國有企業內部職工薪酬分配制度,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規范和有關政策,由企業自主決定。
“薪酬改革重要任務是縮小企業負責人與普通職工薪酬水平差距過大問題,一些負責人薪酬水平有所降低后,不能搞普通員工薪酬層層壓縮、層層降薪,如果這樣做就違背了縮小差距的初衷。”一位權威人士如是說。
對于一些員工薪酬水平總體畸高的企業,記者從有關部委獲悉,將按照相關精神,規范收入分配辦法,合理控制和確定工資水平。
會否導致人才出走影響國企經營?
記者注意到,一些層面人士擔心,降薪會否影響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導致人才出走,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在李錦看來,相比非國企高管,央企負責人的職業發展通道和社會地位等非物質激勵強度大,即使薪酬下降、福利嚴格規范,其綜合激勵水平并不低。
由于央企的職責定位和重要性,與一般職業經理人不同,央企負責人往往等同于較高級別公務員,與同級公務員之間的身份轉換也較為頻繁,非物質激勵整體上高于非國有企業。
國資委有關人士也表示,企業選人,薪酬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大型央企規模、影響力大,多數是行業領頭羊,能提供很好的施展才能平臺。央企招人薪酬一直不是最高的,但吸引力不小,這在以往的全球招錄中已有顯現。
李錦提醒,降薪表面看影響不大,但往深層次考慮還是有負面影響,“應積極考慮出臺政策或文件,在制度上保護市場化選聘人才積極性,穩定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