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
農民工是中國社會的特殊群體,他們通常都在建筑行業從事著一些比較危險的工作,如:蓋樓、修路等容易發生意外的高危險工作。那么,您知道農民工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是怎樣的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歡迎參考!
首先我們國家先確保企業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全部招用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費由其所在地的用人單位繳納,參保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農民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以天津為例,《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第九條明確,經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享受以下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
2、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4、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后,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同時向單位所屬社會保險分中心備案。同時,應到定點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病)情穩定后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農民工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
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總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60%×保險期(合同工期總天數÷30天)×月平均預計農民工繳費人次×繳費費率1%。工傷保險費計算的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現在大家知道了吧,農民工用人單位會為其進行保險,如若出現意外狀況上面有寫到,參保的農民工同志可以享受的`參保待遇還是很不錯的,而且農民工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大家也都了解了,根據自己的工資、保險期限、合同工期天數繳費人次等按照費率以后大家就可以自己進行計算了,很方便、很重要對吧。如何來確認到自己的報銷范圍保障自己的利益,這樣我們自己就可以再事情的時候進行參考和考察了呢。
延伸閱讀——農民工工傷法律規定
2010年12月24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一共做了24處實質修改、占全部條例的1/3,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隨著一系列法律修改完善,農民工工傷維權難題究竟在哪些方面已經獲得了解決,哪些方面還有待改進?
加重用人單位不協助調查的行政處罰,勞動關系確認難題依然待解
在破解工傷認定難方面,新《條例》規定了對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新《條例》對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的處罰力度加大,有利于督促用人單位配合社會保險部門調查核實工傷事故。
但是,工傷認定的另一阻礙勞動關系確認難題沒有解決。根據規定,提交勞動關系證明是認定工傷的前提。農民工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如不能提交勞動合同或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般會出具勞動關系補正通知書,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來確認勞動關系。而這一過程很漫長。
隨著工傷保險待遇的提高,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未參保用人單位通過“去勞動關系化”的手段,阻止勞動者獲得勞動關系證據,以逃避工傷賠償的義務,或者在勞動關系確認程序中將勞動者拖得筋疲力盡。
事實上,許多農民工因不堪確認勞動關系的漫長程序,沒堅持到工傷認定程序就中途放棄,最后不得已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低額賠償。如果勞動者的私力救濟都可以最終確認勞動關系的話,那么具有公權力的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就更有能力來調查確認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了,況且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本身也負有調查核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責。如果將勞動關系與工傷事故一并列入社會保障部門的調查范圍,無疑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工傷認定的難題。
對于工傷農民工來說,歷盡辛苦走完所有工傷處理程序,最擔心的問題就是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眾所周知,很多單位為了逃避賠償責任,往往提前轉移財產。
為解決這一難題,《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追償責任從勞動者本人轉向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有了制度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向工傷農民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向用人單位追償墊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財務風險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工傷保險基金可以通過征收機構向用人單位催繳、向當地行政部門申請直接從用人單位的賬戶劃撥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價值相當于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然而,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依然模糊。有關專家建議,在制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時,要明確限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如60天)沒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非要以勞動者窮盡法律程序(特別是執行程序)追償為標準,那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效用將大打折扣。
工傷認定與工傷賠償是關鍵,簡化工傷處理程序是新制度努力方向
工傷案件處理一般要經過3個環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對于沒有參保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而言,還要增加一個環節即確認勞動關系;更無奈的是,還需要經過大量的仲裁訴訟程序才能實現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農民工走完整個工傷處理程序,需要經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等共計13個法律程序,耗時最長時間可達6年以上。
繁雜的程序與漫長的等待往往導致工傷職工由輕傷拖成重傷、由重傷拖成死亡的惡果。陜西籍農民工劉峰赴山西臨汾打工遭遇工傷,雙臂截肢時才16 歲,因為工傷賠償難打官司打了10年,艱難程度可想而知。如果工傷認定與工傷賠償在新制度下得到完全破解,那么工傷維權過程難的問題也就可以迎刃而解。
新《條例》也的確體現出了簡化工傷處理程序的努力。條文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明確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工傷認定爭議中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向認定工傷的職工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這些對參保職工的工傷權益保障無疑是有利的。但是對于未參保的農民工而言,仍有很多難題有待破解。
如新《條例》規定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但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還是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方式來主張工傷醫療費。至于工傷醫療費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得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結束以后才能主張,而那又將是一輪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程序。如果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改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就不會多一輪程序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