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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新增的60天產假視同出勤 待遇按規定發放

    時間:2021-03-16 18:10:00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湖南:新增的60天產假視同出勤 待遇按規定發放

      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發放生育津貼,支付生育津貼天數及標準仍按《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即按98天發放生育津貼。

      女職工在這新增加的60天產假期間視同出勤,其工資福利等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

      產假增加,生育津貼發放天數是不是同樣增加?

      昨日,省政府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新增加的60天產假暫不納入湖南省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范圍,女職工在此期間視同出勤。

      隨著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次修正)》對產假的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產假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30天產假,對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產假。

      根據《通知》,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發放生育津貼,支付生育津貼天數及標準仍按《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即按98天發放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而增加產假的情形。

      這也就意味著,新增加的60天產假暫不納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范圍。但好消息是,《通知》明確規定,女職工在這新增加的60天產假期間視同出勤,其工資福利等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待國家《生育保險辦法》出臺后,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什么時候生孩子可以享受這種待遇呢?

      《通知》明確,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參保女職工,按上述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發放生育津貼的地區,不進行追溯處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相關新聞】2016全國各地陪產假最新規定

      29省明確陪產假期限,2016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現在全國29省明確陪產的假期限了,數據顯示出最短的7天,最長的則有1個月之久,同時也是明確休假期間多數地區明確工資獎金照發。

      這2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后,山西、甘肅婚假達30天,黑龍江、河南、陜西的夫妻參加婚檢可增加婚假天數,重慶女性產假在128天基礎上可延長休至子女一周歲,云南的男方護理假有30天。

      2016年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發

      1、產前假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于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2、保胎假

      一些女職工的身體比較不好,為了母子的安全考慮,醫生會建議孕婦在一定時間段內保胎,保胎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按照病假工資計算。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 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 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3、產假期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產前15天不能按照產前假支付工資,而應該按照產假標準支付工資。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貼高于或者等于女職工的平均工資的,則女職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和工資不能同時得到。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平均工資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婚假:各地3天到30天不等

      隨著新計生法取消鼓勵晚婚等條款的落地,目前,已修訂計生條例的29個省份均明確不再保留晚婚假。而此前,這些地方在國家計生法允許晚婚夫婦可增加婚假天數的基礎上,分別設立了7到30天不等的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后,山東、安徽、寧夏、四川、江西、湖南、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等11地確定基礎婚假為國家法定的3天,其余15省份婚假假期為10至30天不等。其中,甘肅和山西婚假天數最多,今后兩地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日。

      另外,為鼓勵婚前檢查,黑龍江、河南、陜西3地在新條例中提出,參加婚檢的夫妻可增加一定的婚假天數。如,黑龍江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10日;河南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參加婚前檢查的可再增加7天;陜西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夫妻,在法定3天的基礎上增加10天婚假。

      產假:基本假期128天至188不等

      我國基礎產假期為98天,但計生法明確,對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實到地方,各地新修訂的計生條例中都對產假天數有所延長。

      已出臺新計生條例的29地中,產假在法定98天的基礎上延長時間最少的有30天,如,廣東、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新規定中的產假天數增加了3個月。陜西除增加60天外還提出,參加孕前檢查的可再增加10天產假。

      而吉林、重慶、北京在修訂后的計生條例中對產假的規定彈性較大。吉林規定,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60天,另經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重慶規定,女職工原來享有的98天產假增加到128天,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以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北京明確,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其中,吉林和重慶還明確,產假延長期間月工資按不低于原工資的75%發放。

      陪產假:最少7天

      在男方的陪產、護理假方面,目前屬云南和河南最長,云南給予男方護理假30天,河南給予1個月時間。其次是內蒙古、廣西和寧夏,這三地產婦的配偶均有25天的護理假。

      除上述5地外,其余省份分別規定給予男方7至20天不等的陪產假或護理假。其中,甘肅、安徽和陜西還明確,若夫妻雙方是異地生活,男方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甘肅男方有25日假期,安徽和陜西男方均有20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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