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規定2016北京
勞動者因各種原因患病之后,向公司請病假。公司需要支付病假工資給勞動者嗎?首先我們要了解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病假工資?公司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病假工資規定2016北京,歡迎閱讀!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同時,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相關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就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還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均不屬于工資范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內。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單位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在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內,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也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三地病假工資規定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規定,病假工資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山東省青島市人社局發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資;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