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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終獎怎么發合理

    時間:2021-03-12 13:03:29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年終獎怎么發合理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年終獎時刻,怎么發放才合理,納稅最少,小編為大家搜集了資料,歡迎閱讀!

    年終獎怎么發合理

      1、合理分配工資和獎金

      工資與獎金雖然同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但計稅原則和稅率可大不相同。工資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而獎金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稅。因此,我們要以此為切入點,在工資、獎金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實現節稅的目的。

      2、分配依據

      1.在稅法許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既不增加單位支出,又能增加個人收入。

      2.分析工資與獎金增減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尋找工資獎金增減變化平衡點,合理確定年終獎發放數額的范圍,確定怎樣發年終獎能夠使納稅人的稅負最輕。

      3.依據年終獎在一個年度內只能使用一次的規定。把年終獎分解成二個部分,一部分以年終獎的形式單獨發放,另一部分以月獎、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形式并入工資發放。

      3、舉例分析

      現結合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以發放獎金月份工薪金總額26000元(月工資8000元,獎金18000元)為基點,計算工資、獎金分別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

      1. 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一檔稅率工資)至30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資納稅額1245元[(12500-3500)×20%-555],獎金納稅額540元(18000×3%),累計納稅1785元。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額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2145元[(18000+4500)×10%-105],累計納稅2490元。

      結論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工資而不是獎金。

      2.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檔稅率工資)至56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資納稅額7745元[(38500-3500)×25%-1005],獎金納稅額不變540元(18000×3%),累計納稅8285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①)。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不變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4745元[(18000+30500)×10%-105)],累計納稅5090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②)。

      結果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獎金范圍。

      工資與獎金在此段范圍內增減變動的納稅臨界點在哪里?假定納稅臨界點的薪金總額為A,則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至56500元范圍變動時:納稅平衡點為35200元,當薪金總額等于35200元,增加的.部分計入工資或計入獎金納稅額相等,薪金總額小于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工資發放,薪金總額大于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獎金發放。

      依據上述方法,設定發放當月工資獎金總額為X,現編制表1所示年終獎發放方案表,供各單位參考(均不考慮三險一金等扣除因素)。

      4、結論

      表中分析得出,年終獎的發放數額范圍是[0,18000],[27200,54000],108000,[160250,420000],[565000,660000],960000.范圍之外的年終獎需要并入工資發放,否則納稅人要承擔較多的稅負。

      本文是在事先不知道年終獎數額的情況下,把年終獎與當月工資相結合進行的納稅籌劃。如果能夠事先確定年終獎的數額,可以把工資與獎金之間適用稅率相差較大的月份工資繼續分配至其他月份,降低月工資的適用稅率,還可以獲得更好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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