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男子申請公積金貸款被強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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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陳先生申請二手房公積金貸款,被強制到該市方圓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下簡稱方圓公司)擔保,由此多支付擔保和手續費3080元。獲知方圓公司因濫收費用被工商部門處罰,陳遂找該公司索退擔保和手續費,遭拒后,一紙訴狀將該公司訴至法庭。10月9日下午,在城中區法院,陳與方圓公司庭上“斗嘴”。
拒退費惹官司
2010年3月30日,陳向柳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申請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以柳州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文件要求為由,要求陳到方圓公司辦理擔保函,否則不予辦理貸款。為此,陳被迫向該公司支付前述費用。
今年1月,陳拿到柳州市工商局的`一份行政處罰書。工商部門經調查認為,公積金中心要求申請二手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到方圓公司辦理保證式擔保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此,工商部門向管委會建議,責成公積金中心改正上述限制競爭行為;同時,依法對方圓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因濫收費用違法所得50萬多元,罰款50多萬元。
方圓公司被罰后,向柳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申請調解,其同意工商部門處罰決定的定性,請求減輕處罰額度。經復議機關調解,工商部門與方圓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方圓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工商部門沒收方圓公司濫收費違法所得50多萬元,工商部門免予對方圓公司50多萬元罰款。
陳認為,方圓公司屬濫收費用行為,于是向該公司索退3080元擔保和手續費;遭拒后,決定通過訴訟主張權利。
庭上“唇槍舌劍”
庭審中,原告陳先生稱,被告的亂收費行為違反我國法律,已被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書所確認。因此,被告向他收取擔保費和手續費的行為,于法無據。
被告方圓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行政復議調解書》(以下簡稱調解書)、物價部門批復被告收費標準復函等證據,并表示,被告的收費獲物價部門批準,是合法收費。而調解書證實,方圓公司與工商部門的“糾紛”,已通過調解協議處理完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被告與工商部門達成調解協議后,原告對被告在調解中作出妥協,在訴訟中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被告代理人還強調,被告收費發生在2010年,距今已6年多,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對此,原告答辯:物價部門批復函中明確,收費應遵循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調解書中,被告同意工商部門處罰決定的處理定性。上述兩份證據恰恰證明,被告認可自己強制擔保并收費是違法行為。至于訴訟時效問題,他是在2015年12月獲知工商部門作出處罰的,第二年拿到處罰決定書,才知道被告無權強制擔保并收費。而訴訟時效應從“知道和應當知道算起”,故原告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請。
當天下午4時許,法官組織調解未果,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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