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8千的工資交稅交多少
假定18000元某人的工資薪金總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該交多少稅?
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即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是為1,005元。所以:
18000*25%-1005=3498元
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
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
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
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稅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的幾種特殊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本文總結了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的五種特殊算法,供大家參考。
1、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號)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例1】:某單位員工老王,因身體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單位在2012年1月按照程序批準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統一規定”一次性給予其補貼108000元(其至法定離退休年齡還有1年零6個月)。
第一步,計算一次性補貼收入108000元適用稅率,即108000÷18(即其至法定離退休年齡的1年零6個月)=6000(元),(6000-3500)=2500(元),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05。
第二步,按照公式,一次性補貼收入應當繳納的稅款=[(108000÷18-3500)×10%-105]×18=2610(元)。
2、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關于內部退養,根據《關于開展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活動的通知》(勞社部函[2001]45號)中對第65個問題的解釋:“按照有關規定,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實現再就業有困難的下崗職工,可以實行企業內部退養,由企業發給基本生活費,并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內部退養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辦理待退(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一條規定,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2】:某單位職工老李2011年11月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領取一次性收入90000元,當月工資2600元(其至法定離退休年齡還有4年零2個月)。
第一步,計算一次性補貼收入90000元適用稅率,即90000÷50(即其至法定離退休年齡的4年零2個月)=1800(元),(1800+2600-3500)=900(元),適用3%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0。
第二步,老李2011年11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90000+2600-3500)×3%=2673(元)。
3、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內部退養與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最大的區別在于內退后還會取得基本生活費,而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后就不能再從該企業取得收入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二條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例3】: 某企業職工老郭在2011年10月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從公司取得經濟補償金100000元,當地201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是2000元,老郭已在企業工作了7年。
第一步,計算免征個人所得稅金額,當地2010年職工平均工資為2000×12=24000(元), 當地2010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是24000×3=72000(元)。
第二步,確定適用稅率,即[(100000-72000)÷7-3500]=500(元),適用3%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0。
第三步,計算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當繳納的稅款=[(100000-24000×3)÷7-3500)×3%]×7=105(元)。
4、全年一次性獎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4】:某個人2011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20000元。
第一種情況,當月工資3000元。
第一步,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即(20000+3000-3500)÷12=1625(元),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05。
第二步,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20000+3000-3500)×10%-105=1845(元)。
第二種情況,當月工資4000元。
第一步,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即20000÷12=1666.67(元),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05。
第二步,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20000×10%-105=1895(元)。
5、企業年金
《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5】:2012年6月,張某所在企業建立了年金制度,為張某繳納年金1000元。
第一種情況,張某所在企業為其繳納年金1000元加上張某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則張某當月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張某所在企業為其繳納年金1000元加上張某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800元,則張某當月為年金企業繳費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3%=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