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包括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放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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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發現,與國有機關事業單位中秋節“零福利”相比,一些私營企業相對寬松得多。
濟南一民營醫院的客戶經理說,今年中秋雖然沒發月餅,但發了500元過節費。去年是實行八項規定的第一年,這家單位也“跟風”,什么都沒發,今年才有所改變。
對于國有單位和私營單位在發放福利上的差別,中國社科院政治學所執行研究員劉山鷹表示,私營企業發不發福利全靠企業主的良心,而對于國有單位,正當的福利是職工待遇的一個重要部分,其實不能隨意取消。
事實上,關于職工福利,財政部、國稅總局、全國總工會等部門下發的相關文件,早已有直接或間接的描述。今年7月3日,為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全國總工會下發總工辦發[2014]23號文《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工會經費的支出范圍包括了“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上述紀委工作人員表示,工會經費發放的福利與一些機關事業單位挪用公款發福利截然不同,后者涉及到財經紀律的問題,比如用于辦公的經費被用來發了月餅,政府的財政撥款沒有這個用途,這就是擅自改變資金的用途。
不過,全國總工會的這個通知明確了工會經費使用的“八個不準”。比如,“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專家也指出,需要禁止的是巧立名目濫發津補貼和福利。在預算的職工福利費和職工繳納的工會會費中開支經費購買慰問品發放給全體職工,不違反任何規定。很多地方為了裝樣子,把上頭的經念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