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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女職工產假待遇

    時間:2021-01-09 17:21:58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女職工產假待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女職工產假待遇具體內容如下:

    女職工產假待遇

      一、產假期間

      2012年4月通過并生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享受產假的期間進行了延長,根據現行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另外,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員工達到晚育標準的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

      二、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

      1.工資數額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故在女職工享受法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與平時保持一致。

      2.工資支付主體

      根據我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女職工在享受法定產假期間的收入應當以是否參加了生育保險進行區別對待,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我們稱之為生育津貼;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稱之為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能重復享受,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個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如高于個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結余歸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申領生育津貼,須攜帶職工的《計劃生育服務證》、出院小結、休假條,獨生子女、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證、或者流、引產診斷證明到社保處醫保科辦理生育津貼和護理假津貼手續,生育津貼和護理假律貼支付給職工所在單位。

      三、提前休產假的處理

      1.假期性質

      據法律的規定,基本的法定產假為產前15天和產后83天,那么在實踐過程中如發生女職工提前休產假該如何處理呢?根據現行法律和實踐的操作,對于提前休假的期間,我們通常以病假或者事假來看待,待到法定產假的條件成就時,再轉為產假。

      2.工資支付

      1)病假

      員工提前休產假的期間以病假來處理地話,工資發放的數額即應符合法律法規對于病假期間工資發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的規定:

      一、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

      在本公司員工連續工齡不滿2年者,按本人工資的60%計算基數;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2年(含2年)不滿4年者,按本人工資的70%計算基數;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4年(含4年)不滿6年者,按本人工資的80%計算基數;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6年(含6年)不滿8年者,按本人工資的90%計算基數;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8年及其以上者,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算基數;

      二、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

      在本公司連續工齡不滿1年者,按本人工資的.40%計算基數;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1年(含1年)不滿3年者,按本人工資的50%計算基數;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3年及其以上者,按本人工資的60%計算基數;(3)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予剔除;(4)休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5)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員工原工資水平、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公司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事假

      員工提前休產假的期間以事假來處理地話,根據法律的規定是可以不支付工資的,當然如果公司的內部規定有其他福利的除外。

      (注:無論是病假還是事假,職工和公司都應當有完整的、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請假流程證明)

      四、產前假和產后假的理解

      實踐中會很多時候女職工因自身工作性質或其他原因,職工或公司都會提出要求將產后假調至產前進行休假,或產前假不足或超出,要求在產后假中彌補或減少。對于該類問題,應當說如果公司和職工個人能夠達成一致,并履行完畢,一般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在法律上來說,這樣的調整卻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條規定:“如何理解產前休假十五天的規定?答:女職工產假九十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十五天,產后假七十五天。所謂產前假十五天,系指預產期前十五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國家規定產假九十天,是為了能保證產女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注:以上《解答》出臺的時間早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故產假仍顯示的是90天,現產假已調整至98天,但該《解答》的精神仍舊應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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