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金怎樣發放?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月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全省統一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月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全省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人社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由同級財政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中央駐陜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發放及相關待遇調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相關閱讀:養老保險費交多少?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1、單位交多少?
①單位繳費比例:
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②單位繳費工資總額:
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2、個人交多少?
①個人繳費比例:
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關于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并公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
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③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地方標準:
各地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規定各有差異。例如,上海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