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夜衰老算工傷嗎?
雖然夜班會帶給人們危害,但我國法律對夜班卻缺乏相應的補助性規定。《勞動法》只對工作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至于實行什么工作制(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則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一般來說,加班對應的應該是加班工資,工傷對應的是工傷保險。然而現狀是,工傷有可能拿到賠償,但加班者大部分是無償。有的企業甚至把加班視為一種積極的工作精神。由于《勞動法》執行不力,加班又拿不到補償,加班成了員工面臨的常態。
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國務院法制辦出臺的《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夜班”給出明確定義,是指企業在22時至次日6時這一時間段,安排勞動者工作且時間達2小時及以上的情形。但是,這一意見稿尚未正式頒發。
在法律保護難以觸及的灰色地帶,加班幾乎成為一種工作“常態”,它給勞動者造成身體的亞健康狀態及長期損害,并未得到應有承認、補償。
現行工傷定義比較狹窄,衰老對身體造成的損害很難認定為工傷。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對此都沒有明確的說明,然而不說明不代表不存在,舉牌的白領恰恰提出了這個普遍卻常被人忽視的問題。
而同樣是加班,這位舉牌者也說出了女性與男性加班后的不同。相比之下,女性從加班中獲得的升職、加薪機會要遠遠小于男性,而在對身體的損害方面,女性又要耗費更多的時間與金錢去彌補。
總的來說,法律上對夜班補助的缺位,導致了夜班族們權益上的缺失。比如一些地方雖然發放一點夜班津貼,但多數都是執行的十幾年前的規定,一些地方甚至出現職工連續工作12小時,夜班津貼最低為4.4元的現象。
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提高,近些年來,最低工資、高溫補貼等頻繁被人提及,法律也有了明晰的規定。上夜班無疑也是一種特殊環境下的工作,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跟進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應該讓夜班津貼成為被遺忘的權益。
如今,社會已經成為24小時不間斷運行的.機器,夜班族們為社會創造價值的同時,更付出了身體的慢性損耗。對此,勞動法規不應該長時間無視。
延伸閱讀:工傷保險賠償的項目包括哪些?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治(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喪葬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