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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者的醫療期工資待遇如何規定?

    時間:2021-01-06 13:31:35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勞動者的醫療期工資待遇如何規定?

      要了解病假、醫療期內的工資如何支付,就要首先知道什么是醫療期,醫療期有多長時間。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因此,享有醫療期是法律賦予員工的基本權利之一,用人單位不能擅自剝奪或改變這一權利。醫療期的長短不僅取決于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而且與其職業生涯中總共的工齡也有很大關系。所以,商貿公司在規章制度中將醫療期的期限一概規定為一個月顯然是有悖法律和常理的。邢小姐的工作年限不滿5年,即使不考慮其實際工齡的長短,她理應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公司不能將3個月之內的假期按照事假對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員工在醫療期內,主要會涉及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其他的一些醫療待遇。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因此,我們可以將醫療期工資區分來看:

      首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具有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的,可以從其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規模、特點、承受能力以及管理習慣來確定員工醫療期間工資待遇的水平。

      其次,病假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309號)的規定,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可見,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的條件,一是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工作,

      二是履行了勞動義務。如果患病員工無法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企業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即低于最低工資。

      第三,病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因此,對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動義務的員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工資報酬。

      2、疾病救濟費。從《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來看,二者是列于一種并列的位置,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后者發布的時間晚于前者,因此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后者,即《勞動法意見》59條的規定,只能適用其一,即要么支付病假工資,要么給予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是,各地的做法不一,因此,還需要具體參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經營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政策、文件。

      相關閱讀:勞動法病假規定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

      (四)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 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于病假的待遇問題:

      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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