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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傷期間,傷者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時間:2021-01-06 19:00:58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工傷期間,傷者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工傷期間如何計算工資如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員工受了工傷應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那么,條例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哪些應有待遇呢?

      工傷醫療及康復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因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

      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傷殘等級評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生活護理費

      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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