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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沙女職工生育津貼怎么算?

    時間:2021-01-05 14:22:43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長沙女職工生育津貼怎么算?

      生育津貼是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對女職工收入損失的現金補償,目的在于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計發。

    長沙女職工生育津貼怎么算?

      生育津貼算法:產前一年的社保繳費平均基數/30*產假天數

      (生育津貼低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 ,用人單位負責補足差額給職工。)

      產婦根據自身情況計算產假,產假計算方式:正常產假3個月、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加1個月(辦證日期必須是寶寶出生后的90天內)、晚婚晚育加1個月、多生育1孩加15天、難產15天。

      待休完產假后的3個月內辦理津貼申報,最長不超過自分娩之日起的8個半月內,申報及等待費用下發之前不可停保。

      正常生育準備資料:生育證、嬰兒出生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生育津貼申領表、醫保手冊,異地生育需異地生育申請表。

      終止妊娠準備資料: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診斷證明、B超單的原件及復印件,生育津貼申領表、醫保手冊原件。

      異地終止妊娠準備資料: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診斷證明、B超單的原件及復印件,生育津貼申領表、醫保手冊原件、異地備案表。

      (凡辦理異地安置手續的異地安置人員在異地生育或異地終止妊娠前,均需辦理異地備案手續方可享受相關待遇,未提前辦理備案不可享受相關待遇)

      【案例分析】

      未繳少繳生育險,用人單位“買單”

      典型案例:李女士是某酒店員工,自2009年起擔任客房主管職務,月工資4000元。2011年10月1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產假至2012年2月22日。期間,酒店僅為李女士繳納了養老保險及工傷保險,未為李女士繳納生育保險。李女士休產假期間,酒店也未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貼。為此,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法院審理后,按照李女士月工資標準,判令酒店支付其相應的生育津貼。

      法官說法:生育津貼相當于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一般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依法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險,否則要向勞動者支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有一個固定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勞動者可以依據該公式,計算出自己應得的津貼數額。

      生育津貼和工作掛鉤,屬無效規定

      典型案例:齊女士在一家外貿公司工作,擔任該公司營銷總裁,月工資標準為15000元。去年2月,齊女士確認懷孕,公司與她簽訂《休假待崗協議》,約定齊女士自5月1日起休待產假,公司每月向齊女士支付1248元生活費,其中還約定:齊女士正常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復,并且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獎勵,作為生育津貼差額補償。

      齊女士于10月產下一名男嬰,公司把社保基金列支的生育津貼支付給齊女士。但齊女士產假結束后未返崗工作,公司認為其違反了協議,因此無需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齊女士訴至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其訴訟請求,要求公司按照約定支付齊女士生育津貼差額部分。

      法官說法: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應享受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無權把該項權利變更為企業獎勵,且附加“正常上班”的義務。用人單位把生育津貼和工作掛鉤,這種規定和法律法規相悖,屬于無效約定。

      另外,依據2012年的新勞動法規定,正常產假從90天增加到了98天;晚育情況,再增加30天;如果屬于剖腹產等難產情況,產假還可以再增加15天。法定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也無權要求勞動者提前上崗。

      生二胎,用人單位仍要支付津貼

      典型案例:宋女士于2008年6月入職一家科技公司。去年5月,宋女士二胎生育一女,并休產假98天。科技公司曾為宋女士繳納了生育保險,經社保中心核算,宋女士此次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貼總額為10384.73元。科技公司認為宋女士不符合國家二胎生育政策,故拒絕向其支付生育津貼。

      宋女士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并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科技公司未依法向宋女士支付生育津貼,屬于未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科技公司應向宋女士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法官說法: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上述法律法規所載明的生育津貼是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可享受的法定待遇,用人單位不足額支付、拒不支付、約定支付條件均與上述法律相悖,用人單位都應承擔相應的給付義務。因此,用人單位拒付生育津貼,屬于克扣職工工資情形,要承擔相應的不利責任。

      隨著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切實保障女職工生育權利,避免因小失大;女職工則應當全面了解國家的政策法規,通過合法、合理途徑,保障自己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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