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傷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調整方案
為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落實國務院關于降低部分社會保險費率、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發展的要求,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發〔2015〕35號)和《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皖人社發〔2015〕3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我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一、工傷保險
(一)行業劃分
根據囯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將全市用人單位劃分為八個風險類別,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費率(具體分類表附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內容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實際情況,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二)行業基準費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蚌埠市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確定全市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2%、0.«、0.7%、0.9%,1.1%、1.3%,1.6%、1.9%.
勞務派遣企業,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基準費率。
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低于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行業基準費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適時調整,以確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和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三)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制
通過費率浮動確定每個行業的費率檔次,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文件的要求商市財政部門,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另行調整。
(四)其他有關問題
1.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行業分類后,按照對應的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確定行業分類。今后企業的工商登記內容及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發生變化需調整行業類別的,應持工商登記執照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行業類別手續。
2.用人單位新的行業基準費率調整后,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如新費率高于原費率的,仍然執行原費率至下輪費率浮動時再行調整。
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
企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下調至0.5%,基金支付節佘達到預警線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進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標準不變;各類參保人員待遇不變。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