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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陜西省養老金計算方法
目前,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計算退休待遇依據的辦法是陜政發[2006]27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第六條: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其具體內容為:
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后,按規定審批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㈠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月調節金2006年按130元發給,以后每年遞減13元。
㈢為使新的`計發辦法與《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政發[1998]28號)規定的計發辦法實現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職工平均工資分別以2005年各設區市(原行業統籌企業以全省)計算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準,平均繳費指數統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規定不變。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原辦法計發標準所形成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
㈣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個人全部繳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繼續按月繳費,直到繳費年限滿15年,再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㈤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離退休人員,仍按我省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