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最低工資是否包括伙食和住宿補貼?
問:企業最低工資中是否包括伙食補貼和住宿補貼?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回復說,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國家統計局于1990年1月1日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的:
1.單位支付給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補貼、托兒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喪葬撫恤救濟費、死亡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病傷假期救濟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
2.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3.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4.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 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5.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安家費;
6.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7.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小貼士】
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
《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根據該定義:
1) 員工獲得最低工資標準的前提是,必須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
2) 若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應視其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原因依法對待,若無特別規定,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例如:員工事假或曠工的,可不支付工資;員工病假的,有的地區(北京、江蘇、廣東等)規定可以只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8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