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班費計算方法2015
上海加班費日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加班費計算方法
日工資,小時工資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節長假七天加班為例,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即除夕、春節、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300%),后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即初三至初六)拿雙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200%)。
上海地區加班費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目前司法實踐中不少地區支持勞資雙方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但在具體操作時,需注意地區差異。關于加班費計算基數,上海有兩個文件可供HR在實踐中參考。
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勞保綜發(2003)2號)第九條規定,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本條規定,雖可以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但約定的數額是有要求的,即基數為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即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并非可以隨意約定。
二、《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關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的問題”對加班費計算基數有進一步的說明:
我們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X 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按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從上述規定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但約定的基數明星低于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將很難得到裁判機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