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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資專辦員挪用公款近240萬元獲刑7年

    時間:2020-12-24 09:39:18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工資專辦員挪用公款近240萬元獲刑7年

      海南省海口市第九小學工資專辦員符恒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海口九小校長、報賬員和委派會計同意,先后多次開具現金支票后,從海口九小銀行公款賬戶中提取或從報賬員處領取現金近240萬元供個人使用,且案發后尚有140余萬元未退還。此案由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偵查終結并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5月12日,區法院以符恒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尚未退還贓款140余萬元繼續追繳。一審判決后,符恒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海口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1月始,符恒擔任海口市第九小學工資專辦員,負責教職工和臨時工的'工資發放和社保費、公積金的繳納工作。2013年1月,符恒以為海口九小教職工辦理繳納社保費和公積金為由,以系統故障為借口,隱瞞了已簽訂扣繳協議的真實情況,騙取海口九小校長、報賬員和委派會計同意,先后多次開具現金支票,從海口九小銀行公款賬戶中提取現金或從報賬員處領取現金供個人使用。在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任職期間,符恒34次挪用公款,每次2萬元至18萬元不等,共計挪用學校公款239.8萬余元。

      2014年6月18日,符恒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后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符恒有期徒刑七年,未退還部分繼續追繳。

      一審宣判后,符恒不服提出上訴。海口市中級法院認為,符恒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對于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上訴人具有自首、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等情節,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意見,經查原審判決在量刑時已考慮了上述情節,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內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量刑適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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