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圳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加班,是與企業和勞動者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一份關于中國企業員工加班狀況的調查報告顯示,“80%的企業存在多數員工或部分員工經常加班的現象,其中10.77%有加班補償的規定,但從來沒有執行;33.46%的企業沒有加班補償的規定,員工加班淪為義務加班”。近年來由于加班工資支付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的比例越來越高。
典型案例
今年五一節期間,某公司因接待外賓參觀,安排產品調試車間的10位員工加班一天。后來又安排他們補休了一天。6月初發工資時,10位員工均沒有領到加班工資,隨即一起提出質疑。公司辯解稱五一節加班是由于接待外賓的工作需要,而且后來也安排了補休,拒絕再發加班工資。10位員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補發其五一節加班工資。后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支持了10位員工的訴求。
相關規定解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動者索要加班費的勞動爭議案,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國家及上海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加班的程序限制、時數限制、加班工資的計算、加班工資的追索時效均做了詳細規定:
(一)加班的程序限制
需經與工會和勞動者的雙重協商程序,如果工會和勞動者不同意,則用人單位沒有權力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二)加班的時數限制
加班的時數受到了嚴格限制,不能夠任意延長。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則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時數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
加班工資的計算,涉及到兩個因素,一是加班工資的基數,一是加班工資的系數。
1.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的方式確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2.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8)。
(1)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③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應當按照300%的標準向這10位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2)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資,按照上海的規定,則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以上標準工時制中①②③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四)加班工資的追索時效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則勞動者需要在一定的時效期限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否則將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濟。
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一條例包含三層意思。
首先如果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則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其次,如果是勞動關系已經結束之后,那么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則必須在一年內提出;
最后,在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