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縣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字〔2014〕76號)文件精神,今年7月1日起,于都縣最低月工資標準從原來的1070元調高到121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也從原來的10.7元調高到12.1元,調整后,均增長了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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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工資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個涵義:
1、獲得最低工資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
2、最低工資標準是由政府通過立法確定的;
3、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時間的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應當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
2、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
3、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測算方法編
最低工資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M=f(C、S、A、U、E、a)M 最低工資標準C 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S 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A 職工平均工資U 失業率E 經濟發展水平a 調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