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東莞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折算為8.68元/小時),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4元/小時。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5〕20號)精神,結合東莞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決定將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折算為8.68元/小時),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4元/小時。調整后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相關問題:
試用期內是否也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