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蘇生育津貼新規定
生育津貼低于工資標準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如何計算和發放?據了解,根據新規定,生育津貼按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此外,對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將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規定》明確,職工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的生育醫療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直接結算,不再“先墊支后報銷”
新規定實施后,生育醫療費用如何報銷?記者了解到,參保職工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但規定明確,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診、搶救的除外)、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和公共服務項目支出的費用以及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不能報銷。
《規定》還明確,生育醫療費用實行按單元、病種付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改變了原來職工“先墊支后報銷”的傳統做法。
男職工也可享10天生育津貼
原政策規定女職工在生育或流產時,可以享受生育津貼。新《規定》明確,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休假期間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其中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并對難產、生育多胞胎、流產、引產等各種不同情況享受生育津貼的期限作出規定,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職工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貼。
另外,新版《規定》還明確,凡符合《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晚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也就是說,晚育女職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同時,新增規定,男職工護理假期間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