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東營關于職工公積金繳納的規定
山東東營關于職工公積金繳納的規定

單位不給職工辦理公積金繳存賬戶,將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6月10日,記者從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我市出臺《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會被處以不同標準的罰款。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令第350號修訂)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市出臺的《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一步細化了行政處罰標準。
根據規定,東營市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期限為60天);逾期不辦理的,按下列標準處罰:單位設立時間在2年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的,處1萬元罰款;單位設立時間在2年以上(以上不含本數,下同)5年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單位設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期限為60天);逾期不辦理的,按下列標準處罰: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人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00人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本裁量基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