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加班費計算基數如何計算 2015
平時加班費標準如何確定?平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基數如何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一般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此外,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具體折算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例如,某職工月工資2175元,那么他的日工資基數就應該為100元(2175元÷21.75天),小時工資應該為12.5元(2175元÷21.75天÷8小時)。如果單位安排他9月22日(中秋節法定節假日)加班1天,單位應支付的加班費就不能低于300元(100元x1天x300%);如果單位安排他在9月22日加班1小時,支付的加班費就不能低于37.5元(12.5元x1小時x300%)。
能否以“補休”代替?跟加班費的計算標準要區分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一樣,用人單位能否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也要區分是在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加班。由于法定節假日是親朋歡聚、舉家團圓的好日子,這種機會是平時很難得到的,自然顯得重要和珍貴,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價值哪一個更高,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于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作了區別規定,從其第二項“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的表述可以推斷出用人單位只有對休息日可作出或者支付報酬、或者安排補休的選擇,也即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調休,而對于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