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薪資保密協議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如果違反了保密協議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下面整理了相關信息給大家一起學習一下。
一、何為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能夠成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3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信息是處于保密狀態的,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經過整理、分析后獲得的信息,則具備保密性。這是因為,從浩如煙海的信息中搜集整理信息并形成自己有價值的商業信息,是要付出一定勞動的,公眾無法直接從公開渠道獲得。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可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如果是無用的信息,則不具備實用性。如權利人認為某個玩具是其幸運物而每次參加談判必須攜帶并且嚴格保密并認為這是商業秘密,則是不成立的。
(3)、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對秘密信息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公司員工甚至拜訪公司的客戶也能夠便利的獲得這些信息,則這些信息不具有保密性。
從上述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信息都能夠成為商業秘密,如果公司在保密協議中對于商業秘密的約定缺少任何一項,則自然是不成立的,比如,將公知的技術或信息作為技術秘密來約定;或者將不具實用性的技術或信息約定為商業秘密;或者對秘密信息并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等等。
當然,以不符合條件的信息訂立保密協議約束勞動者也是無效的。
二、商業秘密的內容
通常依據內容可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技術秘密通常包含: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等;經營秘密通常包含: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
滿足保密性、公開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可以成為商業秘密。
三、承擔保密責任的員工
只有那些實際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的員工才需要簽訂保密協議,承擔保密義務。
四、保密協議和保密費
1、一定要簽訂保密協議嗎?
與員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來確認哪些是商業秘密、哪些不是商業秘密,正是企業對其特有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在這個意義上看,沒有保密協議也就沒有商業秘密,從而也就談不上什么保密義務了,但這不能理解為保密義務源自于保密協議,保密義務只能來自于商業秘密.。
簽訂保密協議和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區別在于:簽訂了協議的用人單位在協議中有一個明確的違約責任,在一方違約時,法院可以就此違約條款直接判決賠償數額;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的,只要用人單位能證明勞動者有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由于此行為導致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失的,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簽訂保密協議一定要支付保密費嗎?
保密義務的承擔不以支付保密費為前提,保密協議的生效也不以支付保密費為代價。所以簽訂保密協議不一定要支付保密費。從法律上來講,支付了保密費的話也可以認為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一個證明。保密費的標準和支付方式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作出約定。對于離職后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企業無須支付任何保密費用。
3、保密條款應根據員工崗位不同而區別設置
接觸到的秘密信息不一樣,其保密協議的條款設置也應該是不一樣的,因此,企業應該針對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崗位設計不同的保密協議,而對于普通的員工則可以不簽保密協議而只在勞動合同中設置一些保密條款就可以了。
4、不簽訂保密協議要承擔保密責任嗎?
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是通過正當途徑(比如是正常工作中知道)獲得該公司的技術的,而公司并沒要求保密的情況下,那他不用承擔保密義務的,他泄漏是沒有法律責任。
如果勞動者是超過他應知道的范圍知道該技術,也就是說勞動者是通過不正當 手段知道該技術的,那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5、離職后還要承擔保密責任嗎?
商業秘密的本質是一種知識產權,那么就應當得到權利人之外任何不特定他人的尊重,尊重的方式就是不得以不正當的形式獲取、披露、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對于勞動者來說,其理所當然地負有不得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這一義務的期限僅與商業秘密的存在與否相關,與勞動者在職還是離職其實并無關系。
6、保密期限的終止
(1) 保密期限會由于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而終止;
(2) 由于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
(3)因為秘密信息已經公開而終止。
五、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責任
(一)民事責任。
只要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不論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則建立在實際損失基礎上,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而員工的違約行為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就不能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賠償:“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種損失或者說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二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補充,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人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
(二)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毀。
(三)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如有以下行為,并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根據200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重大損失包括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