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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慶市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全文)

    時間:2020-11-19 10:16:16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重慶市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全文)

      關于印發《重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全文)

      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委員會,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市著力將制度建設貫穿于清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監管,事后嚴肅處理,進一步規范了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保證了農民工工資的及時兌現,有效確保了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加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力度,促進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的正常支付,強化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制度化建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建設委員會聯合制定了《重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代章) 重慶市建設委員會

      二○○九年七月六日

      重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暫行辦法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各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用工主體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建設領域用工主體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本辦法中用工主體是指建設領域直接招用農民工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簡稱施工企業)、專業分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簡稱分包企業)。建設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四、建筑活動中,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等不得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自然人,否則承擔拖欠工資的全部責任。

      五、用工主體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六、用工主體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要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資計算標準、工資結算方式、工資支付時間及工資支付方式等內容。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工主體與農民工本人各持一份。鼓勵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集體合同。

      七、施工企業應按照《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清欠預警工作的`通知》(渝建發〔2008〕65號)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維權告示牌”(見附件1)。

      八、用工主體要建立進出場登記制度、考勤統計制度和工作量審簽制度。用工主體要加強出勤記錄并按勞動合同約定及時對已完成工作量的確認和審簽工作。

      九、用工主體應建立農民工花名冊(見附件2),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姓名、身份證號碼、工種、進場時間、離場時間等。農民工花名冊一式兩份,用工主體一份,發包方審核保留一份。

      用工主體要按月記載當月用工變動情況,包括當月離職農民工人數、新進農民工人數、月末農民工人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實地檢查或要求報送書面材料方式加強對建設項目建立農民工花名冊的情況進行核查。

      十、用工主體應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表(見附件3)書面記錄工資支付情況。工資支付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姓名、身份證號碼、支付月份、工種、單價、工程量、應付金額、實付金額、本人簽字等,工資表由發包方審核并留存備查。

      建立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季報制度,施工企業要按照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情況季度統計表(見附件4)確定的統計項目及時統計并報送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十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督制、施工企業總責制、用工主體負責制。即:用工主體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直接責任;施工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全面責任;監理單位要對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加強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項目業主在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要承擔監督和維穩責任。

      十二、發包方可根據用工主體委托或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下,依據用工主體提供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或由發包方現場監督用工主體直接將工資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用工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用工主體承擔農民工工資直接清償責任,發包方監督不力或因其過錯致使用工主體侵占、挪用農民工工資款項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在用工主體不能清償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要承擔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責任。

      提倡企業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十三、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并要運用工程進度款撥付方式,掌控農民工工資發放,確保民工工資月結月清。要將上月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作為撥付當月工程進度款的前置條件。若上月農民工工資未按合同約定付清,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下,將當月應付工程進度款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要監督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在審簽當月工程進度完成量時,要將上月農民工工資支付表作為前置要件,同時要將勞務款從工程款中單列。

      十五、建設單位應設立勞工監督員,施工企業、分包企業應分別設立勞工管理員,在項目報建時報當地勞動主管部門備案。勞工監督員和勞工管理員及其聯系方式應予以公示。

      施工企業、分包企業的勞工管理員職責是:負責農民工造冊、勞動合同、農民工進出場登記、農民工考勤及工資審核等方面的管理,負責協調處理農民工工資糾紛,按要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農民工管理有關資料。

      建設單位勞工監督員職責是:負責督促施工企業或分包企業的勞工管理員做好農民工管理工作并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

      十六、各建設項目參建單位要分級負責,認真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做到建設項目農民工管理規范有序,工資依法支付,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十七、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按程序動用工資保障金的,工資保障金監管部門應督促被扣劃工資保障金的單位及時補足工資保障金,逾期未補足保障金的,將按應補足數額加倍繳納。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該項目限期整改。

      十八、施工單位在申請退還保障金提交退款申請時,須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監管部門同時提交農民工工資支付憑證、民工工資支付表冊或其它能證明農民工工資已付清的充分證據或提供有效擔保的相關手續。勞動保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到項目所在地張貼無欠薪通告,在通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如沒有接到欠薪投訴,方可退還保障金,否則不予退還。若退還保障金后,仍有投訴,又未及時處理的單位,將按清欠“不良行為”單位處理,在辦理新開工項目建設手續時,需加倍繳納保障金。

      十九、建立建筑行業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并將不良行為記錄與工商、質監、金融等監管部門共享。出現以下情況勞動保障部門要將企業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通報工商、質監、金融等監管部門:

      (一)建設企業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群體上訪事件的;

      (二)施工企業或分包企業拖欠分包款或勞務款造成群體上訪事件的;

      (三)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提前劃支工資保障金的。

      二十、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法對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建筑企業,在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方面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理;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要在企業資質檢驗、升級、評優等方面進行限制。同時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要將其不良行為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十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檢查、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動態監控,對拒不配合執法檢查或不按要求提供資料的,嚴格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拒不按要求建立農民工花名冊、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及偽造相關資料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二十二、各區縣(自治縣)所屬交通(含港口、碼頭、鐵路等)、水利水電、通訊、電力等行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線工程、租地建設等建設活動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管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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