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7省市調整最低工資 西藏兩年未上調
核心內容:2015年全國有多少個城市已經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下面一起了解下。
2015年,截至4月1日,已有北京、上海、天津、湖南、廣東、海南、西藏等7個省(區、市)相繼調整了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普遍在10%左右,較之去年,增幅有所降低。上海以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位列全國首位,而黑龍江、西藏因連續兩年未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不符合要求。
據悉,從4月1日起,上海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將從目前的1820元調整為2020元,位列全國最低工資標準首位。這已經是上海第22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與此同時,廣東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檔調至1895元位列第二;天津月最低工資標準調至1850元位列第三;北京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560元調整至1720元位列第四。
可以看到,幾乎所有地區的最低工資水平都在1000元以上。其中,廣西與其它地區相比,月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為830-1200元;而貴州、黑龍江兩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850-1030、850-1160。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黑龍江、西藏已經連續兩年未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不符合《最低工資規定》中“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要求。
最低工資標準的指定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據全國總工會數據顯示,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勞動者約占從業人員的20%,而大多數的工作人員拿到的都應是高于最低標準的平均工資或者更多。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