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失業保險金待遇領取標準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標準2015最新消息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每檔增加190元,分別提高到1255元/月、1310元/月、136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10元左右確定托底標準
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從36萬元提高到39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外來從業人員醫保和小城鎮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同步調整。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2個月;
2、累計繳費2年以上:年限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最長領取期限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最長領取期限18個月;
5、累計繳費滿10以上:最長領取期限24個月。
【備注】
1、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滿1年不滿2年的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失業人員未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但不得高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本人第二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申請延長領取期限的人員,按失業補助金標準發放;延長領取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滬勞保就發(1999)17號
目前,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根據滬人社就發(2014)10號的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
失業人員年齡3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065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852 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3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20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 89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20 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
失業人員年齡4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20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 89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20 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4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70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36 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49 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
失業人員不論年齡,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70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36 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49 元/月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與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但是,如果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經失業,在核定失業保險金期限時,要扣除失業人員最后一次失業之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