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職工探親假期照發工資
近日,省政府決定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其中,對于《陜西省〈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實施細則》予以了修改。
據了解,此次陜西省對《陜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規定》(1992年4月6日發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等10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陜西省〈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實施細則》等6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并對《陜西省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實施辦法》(1995年6月3日發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這1件省政府規章宣布失效。
據了解,此次修改的《陜西省〈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實施細則》,對原規章并未進行大的調整。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結合陜西省實際情況,《實施細則》指出,探望父母時,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兩地探望的,按路程遠的一地報銷往返路費。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縣),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給予當年探親假期,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休產假以后團聚超過半年以上的,則按病、事假處理,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職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點看病、休養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病假超過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照常發給本人標準工資和固定收入、保留工資、副食補貼。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需工作滿一年。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值得提醒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