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實施:最低工資不等于總收入
經深圳市政府常務會審定,我市2015年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5元/小時。新標準自3月1日起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昨天在門戶網站上發布相關信息,企業如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強調,最低工資是“硬標準”,不僅員工正常上班工資不能低于這個標準,加班費計算基數、參加社會保險計算基數也不能低于這個標準。
為什么要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此次調整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2030元/月,比2014年的標準1808元增長了222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8.5元/小時,比2014年的標準16.5元/小時增長了2元。從2008年以來,深圳市多次調高最低工資標準,已經從2008年的1000元,到 2013年的1600元、2014年的1808元,再到2015年的2030元,總增幅已經超過50%。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適度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其重要意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促進居民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堅持把改善民生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使發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體市民,不斷提升城市民生幸福水平。二是著力吸引勞動力資源,更好地滿足我市經濟發展需要。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安排在春節前做出并發布,著意向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勞動者發出明確訊息以利于就業選擇,同時也便于企業結合全年預算支出統籌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三是作為深圳市產業轉型升級的配套措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助于促進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最低工資不等于總收入
有少數用人單位對最低工資構成理解有誤區,認為“只要發到員工手上的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便不違法”。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最低工資不等于總收入,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
以下這些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一、加班工資;二、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三、按照規定不屬于工資的其他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計劃生育費。
加班費最低計算基數提高
最低工資調整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隨著最低工資的提高,加班工資的最低計算基數、社保費的最低計算基數也要提高。加班工資的計算至少應該以最低工資為基數計算,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至少是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小時或者天數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
有的企業雖然發給員工的工資沒有低于最低工資,但加班工資計算的基數低于最低工資,這也是違法的。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