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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時間:2025-09-13 07:21:34 常用申請書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在經濟飛速發展、人們往來越來越密切的今天,申請書與我們不再陌生,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大家知道申請書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

      申請人: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合公交(包)字(20______)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駕駛皖號輕型貨車,沿望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創智廣場門口時,遇申請人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由于車速過快,雨天路滑,被申請人車輛前部碰撞申請人,致使申請人許俊文受傷。

      申請人認為:20______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雨天駕車、車速過快,并且沒有盡到最起碼的安全注意義務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此特申請復核,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駕駛車輛存有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駕駛車輛對行人根本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此次事故發生時現場有路燈照明,而且距離不遠有道路指示牌,駕駛員應該有相當的條件和義務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駕駛車輛的可能因為以為清晨路上沒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勞駕駛、精神恍惚而沒有對道路上的行人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且在路燈照明良好的情況下,使用強光燈,根本沒有考慮到要使遠、近光燈以提示他人。

      2、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根據受害人被撞擊所受到的傷害程度;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表記載的肇事車輛的受損程度并結合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以及車輛的相關照片,可以看出車輛前端的翼子板前端變形凹陷,可足以推測事故發生時的車速很快,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的規定。對此,申請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對事發時的車速進行鑒定,以明確對引發事故過錯的嚴重程度。

      3、駕駛小型貨車經技術檢驗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觀察距離,存在安全隱患,是引發事故的技術因素。

      二、申請人對該起事故發生地點的周圍環境的闡述。

      申請人認為影響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還有以下幾點:首先,事故發生地點正對著創智廣場工地門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區,路兩邊均是公交站牌,平時人流量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況并非事故認定書描述:中心綠化隔離,機動車道單向三車道,實為:機動車道單向兩車道,馬路兩邊為綠化帶,中間綠化帶對著路旁公交站牌鋪設有較大面積的方磚,平時行人均從此處過馬路。考慮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眾”的立法原則,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責任,請求交警支隊綜合考慮。

      三,受害人不承擔該起事故的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發現場附近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及人行橫道,行人過馬路只能觀察來往車輛,在確定安全后直行通過,通過受害人選擇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過馬路,可見受害人選擇了更為安全的方法想過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動緩慢,對自身的安全保護應更為謹慎和重視,安全意識更為強烈,絕不可能在沒有確定安全的情況下,冒然過馬路,于情于理,都讓人質疑,因此受害人沒有過錯。如前所述,正是駕駛車輛的根本不注意行人,在公交站牌附近不僅沒有減速,而且車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預測,導致悲劇發生。

      四、在該起事故中,應充分考慮“以人為本”。

      在本案中,存有重大過失,受害人即使存有過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責任,而且申請人認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應當充分考慮到“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況下被撞致如此慘重,讓其家人感到萬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門應該全面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不能因為受害人微末的過失,就片面的認定受害人承擔部分責任,這是不利于規范行車秩序,穩定社會的。

      綜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______)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于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______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______】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______】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20______】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20______】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志,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造成的自公交(沿)認字【20______】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羅廣國在事故發生前并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該事實有雙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并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20______】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不能成立,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______】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申請人:

      20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3

      申請人:___,男,42歲,住__縣__鎮先農街_號樓__號,身份證號:51052419_____,川E___號車駕駛員,電話:___

      復核請求:

      撤銷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__】第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_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__】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___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鑒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其作出的鑒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鑒定報告并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鑒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___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___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___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____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___

      二○__年十月二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4

      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魏,男,歲,住河南省市鎮村組申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41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A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許,駕駛的豫A號車與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5

      申請人:張某某(死者之妻),女,漢族,身份證號410,住市區路號

      委托代理人:江,河南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魏,男,歲,住河南省市鎮村組申請人于20xxxxxx年xx月xx日收到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41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A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xxxxxx年xx月xx日時許,駕駛的豫A號車與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6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大隊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1時許,被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出租車,沿_____________街由南向北行駛至_____________家屬院門前,適逢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裕興電動自行車在此由北向東左轉。被申請人前部與申請人電動車右側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西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申請人認為: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是:

      1、被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注意觀察,安全意識差、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避讓行人為讓行人優先通過、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2申請人未下車推行。據此認定雙方同等責任是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錯誤。

      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申請人認為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通過交叉路口的情況下:

      第一,機動車有謹慎文明駕駛、觀察注意、減速慢行的義務。

      第二,法律規定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叉路口相遇時機動車有主動避讓行人和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義務。

      第三,申請人遇無紅綠燈、無天橋交叉路口過馬路屬于正當權利,無違法情節。

      第四,申請人已確保安全距離方才在交叉路口通過(過馬路時與肇事車相聚十余米),盡到了注意觀察謹慎通過的義務。

      第五,申請人過馬路未下車推行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假設剔除騎行因素改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謹慎駕駛并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綜上所述:________ 申請人在無紅綠燈、無斑馬線的交叉路口騎行過馬路時已確定安全的通行距離。因肇事車輛未減速、未注意觀察文明駕駛、優先行人通過的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推行與事故的發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違法情節對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比較小,理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被申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著實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___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敬禮

      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7

      申請人:閆XX,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XX市XX鄉XX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XX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XX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XX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XX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XX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XX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XX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8

      申請人:xxx,男,漢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xxx。被申請人:xxx,男,漢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xxx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駕駛皖xxx號輕型貨車,沿望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創智廣場門口時,遇申請人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由于車速過快,雨天路滑,被申請人車輛前部碰撞申請人,致使申請人許俊文受傷。

      申請人認為:20xx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雨天駕車、車速過快,并且沒有盡到最起碼的安全注意義務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此特申請復核,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xxx駕駛車輛存有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xxx駕駛車輛對行人根本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此次事故發生時現場有路燈照明,而且距離不遠有道路指示牌,駕駛員應該有相當的條件和義務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駕駛車輛的xxx可能因為以為清晨路上沒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勞駕駛、精神恍惚而沒有對道路上的行人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且在路燈照明良好的情況下,使用強光燈,根本沒有考慮到要使遠、近光燈以提示他人。

      2、xxx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根據受害人被撞擊所受到的傷害程度;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表記載的肇事車輛的受損程度并結合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以及車輛的相關照片,可以看出車輛前端的翼子板前端變形凹陷,可足以推測事故發生時的車速很快,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的規定。對此,申請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對事發時的車速進行鑒定,以明確xxx對引發事故過錯的嚴重程度。

      3、xxx駕駛小型貨車經技術檢驗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觀察距離,存在安全隱患,是引發事故的技術因素。

      二、申請人對該起事故發生地點的周圍環境的闡述。

      申請人認為影響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還有以下幾點:首先,事故發生地點正對著創智廣場工地門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區,路兩邊均是公交站牌,平時人流量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況并非事故認定書描述:中心綠化隔離,機動車道單向三車道,實為:機動車道單向兩車道,馬路兩邊為綠化帶,中間綠化帶對著路旁公交站牌鋪設有較大面積的方磚,平時行人均從此處過馬路。考慮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眾”的立法原則,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責任,請求交警支隊綜合考慮。

      三,受害人xxx不承擔該起事故的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發現場附近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及人行橫道,行人過馬路只能觀察來往車輛,在確定安全后直行通過,通過受害人選擇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過馬路,可見受害人選擇了更為安全的方法想過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動緩慢,對自身的安全保護應更為謹慎和重視,安全意識更為強烈,絕不可能在沒有確定安全的情況下,冒然過馬路,于情于理,都讓人質疑,因此受害人沒有過錯。如前所述,正是駕駛車輛的xxx根本不注意行人,

      在公交站牌附近不僅沒有減速,而且車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預測,導致悲劇發生。

      四、在該起事故中,應充分考慮“以人為本”。

      在本案中,xxx存有重大過失,受害人即使存有過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責任,而且申請人認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應當充分考慮到“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況下被撞致如此慘重,讓其家人感到萬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門應該全面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不能因為受害人微末的過失,就片面的認定受害人承擔部分責任,這是不利于規范行車秩序,穩定社會的。

      綜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于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9

      申請人:***(死者***之妻),女,漢族,70歲,***人,住**市**區**鄉**村,公民身份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年**月**日作出的第44080**2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44080**2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1、《事故認定書》里基本情況一項中遺漏重要路面情況。事故現場記錄為南北向的一般鄉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寬3.5米,道路稍彎,有坡度,視線良好,附著系數0.7。而根據現場照片來看,事發路面大部分已被錳沙土所覆蓋。這樣的道路狀況不可能有0.7附著系數,且有一明顯的對反映案件事實至關重要的障礙物――土丘沒有記錄。

      2、事故現場圖中繪制的車輛位置,其中一處已經超出路面與事故現場照片明顯不符。從照片中可以看出現場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車輛與路邊之間,可以證明事故車輛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認定書》證據不足,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實真相。

      1、事故認定的證據之一***的證言,其前述其聽到碰撞聲音后才到達現場看到的是事后現場,而后述中又表述事故前兩輛車的行駛方向,前后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只能證明事故已經發生和事故發生后的情況,卻不能證明事故發生之前和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事故發生位置事故車輛行駛方向的證據;

      2、交警大隊對同一方當事人***、***的詢問記錄中講自己的車行駛在本方右側且車速不快,因其兩人即是母子關系、又是同一方當事人、還是對案件處理結果承擔責任的人,其對案情的陳述證明力較弱,且對自身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事故認定的另一重要證據現場圖中標識不清,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發生后的現場情況。一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摩托車與道路邊緣的位置距離,其沒有注明測量的車輪位置是車輪的中心還是車輪的邊緣至道路邊緣的距離。二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車輛與道路邊緣的距離與現場照片中對比參照物判斷的距離明顯不同。三是事故現場圖只標識了事后車輛的位置,卻未標清車輛碰撞前和碰撞時的痕跡位置。

      證人證言未能明確碰撞發生的位置、現場圖標識的位置距離又不清楚且與照片不符、車輛碰撞時路面痕跡又未記錄,致使車輛碰撞位置這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最重要的事實未能得到科學的證明和合理的解釋,應當對碰撞車輛自身的痕跡結合事后車輛和人員的位置進行全面鑒定,然后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查清事實的真相。

      三、《事故認定書》程序錯誤,嚴重影響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該案中即不存在國家秘密也不存在商業秘密更不存在個人隱私,但交警大隊從未通知也未組織過證據公開。這不得不使當事人對交警隊以不公開證據的方式做出《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的公正性提出質疑。

      四、《事故認定書》法律適用錯誤,嚴重影響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

      1、《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對***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三項之規定,認為羅**做為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應當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是辦案人員對法條的錯誤解讀。該法條原文如下:‘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條中所設定的假定條件為,在狹窄的坡路上。這個假定條件應當理解為,有坡且路面狹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對兩車交匯通行。在此假定條件下,下坡方應讓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寬度足夠相對兩車輕松順利通行的情況下要求一方讓另一方先行,因為即已可以輕松交匯通行,又何須讓行。

      2、《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沒有對彭**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障礙物一方應讓行無障礙物一方)進行認定。交警大隊即不在基本情況中真實記錄路面大部被錳沙土所覆蓋,且在彭**行駛車道有一明顯障礙物――一錳土丘的情況,又不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對該行為進行分析認定。是為明顯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隱瞞之嫌。

      綜上所述,**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死者羅**負主要責任,彭**負次要責任。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彭愛國,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屬的感情不顧,嚴重背離法律的公平、正義本質。作為死者家屬我們對這一結果十分不服,提出復核申請,請求上級領導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彭**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以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尊嚴,以撫慰死者的靈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20xx年6月11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0

      申請人:xx

      被申請人:xx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xx

      xx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1

      法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申請人因對___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公交認定[]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

      1、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不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依法申請復核。

      事實及理由: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駕駛___牌電動車,由往方向行駛,時分,行至,當時申請人已經打了左轉向燈,可由于被申請人系醉酒駕駛號轎車,且車速較快而與申請人駕駛的______牌電動車相撞,造成申請人、乘車人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這個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被申請人違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所致,已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故被申請人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而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卻作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認定,這有違法律規定。為此,申請人特書面向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望予以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為謝!

      申請人:

      20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3

      申請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xx

      被申請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交通警察支隊x縣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時在220國道x縣xx園飯店門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在莊景雷,莊景雷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xx無證駕駛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無牌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xxx侵犯xx的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4、xx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xx按照規定路線行使,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出臺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 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總之,xx市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002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復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4

      申請人:xxx(死者xxx之妻),女,漢族,70歲,xxx人,住xx市xx區xx鄉xx村,公民身份號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44080xx20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44080xx20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1、《事故認定書》里基本情況一項中遺漏重要路面情況。事故現場記錄為南北向的一般鄉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寬3.5米,道路稍彎,有坡度,視線良好,附著系數0.7。而根據現場照片來看,事發路面大部分已被錳沙土所覆蓋。這樣的道路狀況不可能有0.7附著系數,且有一明顯的對反映案件事實至關重要的障礙物――土丘沒有記錄。

      2、事故現場圖中繪制的車輛位置,其中一處已經超出路面與事故現場照片明顯不符。從照片中可以看出現場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車輛與路邊之間,可以證明事故車輛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認定書》證據不足,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實真相。

      1、事故認定的證據之一xxx的證言,其前述其聽到碰撞聲音后才到達現場看到的是事后現場,而后述中又表述事故前兩輛車的行駛方向,前后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只能證明事故已經發生和事故發生后的'情況,卻不能證明事故發生之前和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事故發生位置事故車輛行駛方向的證據;

      2、交警大隊對同一方當事人xxx、xxx的詢問記錄中講自己的車行駛在本方右側且車速不快,因其兩人即是母子關系、又是同一方當事人、還是對案件處理結果承擔責任的人,其對案情的陳述證明力較弱,且對自身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事故認定的另一重要證據現場圖中標識不清,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發生后的現場情況。一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摩托車與道路邊緣的位置距離,其沒有注明測量的車輪位置是車輪的中心還是車輪的邊緣至道路邊緣的距離。二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車輛與道路邊緣的距離與現場照片中對比參照物判斷的距離明顯不同。三是事故現場圖只標識了事后車輛的位置,卻未標清車輛碰撞前和碰撞時的痕跡位置。

      證人證言未能明確碰撞發生的位置、現場圖標識的位置距離又不清楚且與照片不符、車輛碰撞時路面痕跡又未記錄,致使車輛碰撞位置這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最重要的事實未能得到科學的證明和合理的解釋,應當對碰撞車輛自身的痕跡結合事后車輛和人員的位置進行全面鑒定,然后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查清事實的真相。

    三、《事故認定書》程序錯誤,嚴重影響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該案中即不存在國家秘密也不存在商業秘密更不存在個人隱私,但交警大隊從未通知也未組織過證據公開。這不得不使當事人對交警隊以不公開證據的方式做出《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的公正性提出質疑。

      四、《事故認定書》法律適用錯誤,嚴重影響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

      1、《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對xxx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三項之規定,認為羅xx做為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應當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是辦案人員對法條的錯誤解讀。該法條原文如下:‘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條中所設定的假定條件為,在狹窄的坡路上。這個假定條件應當理解為,有坡且路面狹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對兩車交匯通行。在此假定條件下,下坡方應讓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寬度足夠相對兩車輕松順利通行的情況下要求一方讓另一方先行,因為即已可以輕松交匯通行,又何須讓行。

      2、《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沒有對彭xx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障礙物一方應讓行無障礙物一方)進行認定。交警大隊即不在基本情況中真實記錄路面大部被錳沙土所覆蓋,且在彭xx行駛車道有一明顯障礙物――一錳土丘的情況,又不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對該行為進行分析認定。是為明顯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隱瞞之嫌。

      綜上所述,xx公交認字【20xx】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死者羅xx負主要責任,彭xx負次要責任。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彭愛國,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屬的感情不顧,嚴重背離法律的公平、正義本質。作為死者家屬我們對這一結果十分不服,提出復核申請,請求上級領導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公交認字【20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x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彭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以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尊嚴,以撫慰死者的靈魂。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6月11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15

      申請人:馬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貴港市港北區慶豐鎮某某隊,系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駕駛員

      被申請人:李某、女、57歲,住貴港市港南區橋圩鎮某某隊,系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駕駛員。

      申請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后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后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并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扎后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于靠邊占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后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于摩托車后貨架相擦掛,右后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貴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馬某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相關注意事項:

      1、在接到事故認定書后3天內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2、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3、為保證復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師復印事故現場材料及相關證據,按交警調查情況書寫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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