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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東風社保管理中心
十堰社保中心是負責管理和執行十堰市社會保險制度的機構。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十堰東風社保管理中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十堰東風社保管理中心
十堰東風社保管理中心(東風汽車公司社會事業管理中心十堰分部)是東風汽車公司在十堰地區負責員工社會保險及相關社會事務管理的機構,其核心職能圍繞東風公司十堰基地員工及家屬的社保業務展開,地址位于十堰市張灣區公園路86號。以下是對其職能、地址及業務范圍的詳細說明:
職能與業務范圍
社會保險管理:負責東風公司十堰基地員工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待遇核算與發放等工作,涵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五大險種。
社保政策執行: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社會保險政策,結合東風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員工社保權益得到保障。
社保服務提供:為員工提供社保業務咨詢、辦理、查詢等服務,協助解決社保相關問題。
社會事務管理:除社保業務外,還可能涉及東風公司十堰基地員工及家屬的住房、醫療、教育等社會事務的協調與管理。
地址與聯系方式
地址:十堰市張灣區公園路86號,位于東風就業大廈附近,交通便利。
聯系方式:由于公開信息中未提供具體電話號碼,建議通過東風汽車公司官方網站或內部通訊系統獲取最新聯系方式。
業務辦理提示
辦理時間:通常遵循國家法定工作日時間,具體上下班時間可能因季節或內部安排有所調整,建議提前電話確認。
所需材料:辦理社保業務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社保卡等相關證件,具體材料清單可提前咨詢。
線上服務:部分社保業務可能已實現線上辦理,可通過東風汽車公司內部社保服務平臺或湖北省政務服務網等渠道進行操作。
延伸閱讀:十堰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障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椐國家人社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總工會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省人社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地方稅務局五部門《關于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5號)精神,現就十堰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并實施: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均應按照國家四部委、省五主管部門及本意見的規定,為從事建筑施工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本意見所指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是指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直接從事建設工地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農業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企業招聘的農村從業人員。
在建筑施工工地臨時從事施工工作的非農業戶籍職工,也適用本意見。
二、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由建筑施工企業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所有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建設工程項目分包、勞務外包的,均由建筑施工總包企業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所有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代繳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總包企業應當與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簽訂《建設工程項目代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協議》,并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建筑施工企業中標或承攬業務后,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持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交易單)、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不是在本統籌區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填報《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審核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繳費數額后,建筑施工企業再到該工程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建筑施工企業對本單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對變動較大的施工人員,應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第一年按工程總造價的3‰繳納工傷保險費,保期內未發生工傷待遇給付的,第二年度降至2‰,保期內發生工傷待遇給付的,第二年度升至4‰。不得以為相對固定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為由,不為變動頻繁的施工人員辦理參加項目工傷保險。
建設單位應將工傷保險費列為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不參加招標競爭。
五、施工企業應當在參保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中,對各批次使用的農民工名冊于進場和撤場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保部門申報《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增減花名冊》的紙質資料及電子數據,花名冊內容包括進場和撤場所有農民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工種、家庭地址,所屬施工企業及其就業的工程項目、就業時間等。建筑施工企業所報送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關系,自申報核定之次日生效。
農民工參加多個工程項目施工,建筑施工企業逐一按工程項目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在參保有效期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由相關工程項目所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因調用工人未能及時報送增員名冊,調用工人在48小時內發生工傷事故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按參保職工處理。
農民工在參保有效期外或在未參保的工程項目工地上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兌現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六、農民工在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工作期限為農民工的參保有效期。由企業按農民工工種和工程進度填報(以工程項目合同期為限)。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于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可相應順延。但工傷保險期限不得超過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期限。
已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原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持主管部門的變更文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變更手續。
七、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時,涉及本人工資的,統一以全市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職工平均工資60%基數作為取值標準。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1至4級傷殘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以及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農民工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實行一次性計發二十年的支付方式,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建筑施工項目竣工后,而工傷職工醫療期尚未結束的,建筑施工企業向社保經辦機構填報《建設工程項目工傷職工待遇支付延期表》,社保經辦機構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或勞動能力鑒定后,憑有關手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八、建筑施工企業辦理農民工參保手續后,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制作《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公示》標牌,并在工地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業務)分包給不具備法定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由該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指導和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做好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工傷保險辦理憑證列為施工許可證辦理的必備條件,不得以固定員工參保憑證取代項目農民工參保,對不能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項目,視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一律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同時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禁止該項目進行施工。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建筑施工綜合監管工作,要把是否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內容之一。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取消其當年申請標準化達標資格。
十二、各級工會應積極介入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事故處理及待遇給付全過程,監督工傷職工權益落實情況。
十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意見的監督管理,對轄區內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監察;對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
十四、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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