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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征繳條例解讀

    時間:2020-09-19 11:05:27 養老保險 我要投稿

    2016年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征繳條例解讀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本月啟動征繳,繳費率和企業職工一樣,同為28%,20余萬人告別“免繳”如下是2016年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征繳條例解讀,歡迎閱讀!

      2016年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征繳條例解讀

      記者從省人社廳和省社保局了解到,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自8月起啟動征繳,這意味著20余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將和企業職工一樣,要領取養老金就要先繳費。

      “體制內”人員要養老先繳費

      目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20余萬人,是此次改革涉及的主體。

      新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后,我省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工作人員,以公辦學校、醫院為代表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等,將退出條例參保范圍,已退休的近9萬名原在編人員改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

      改革后,“體制內人員”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我省涉及人數20余萬

      全國涉及人數近4000萬

      不同性質單位分批啟動

      8月,我省機關以及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8月啟動保費征繳。8月31日前,我省將完成在編在職人員2016年8月的'養老保險費以及職業年金的征繳,以后正常按月征繳。

      9月開始,機關、參公管理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將統一核發。

      10月,其他事業單位啟動保費征繳。其他被劃分為公益一類、二類的事業單位將于10月10日前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登記,10月31前完成在編在職人員2016年10月的養老保險費以及職業年金的征繳,以后正常按月征繳。

      11月,其他被劃分為公益一類、二類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將于11月開始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繳費率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率和企業職工一樣,同為28%

      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尚未分類改革事業單位

      繼續按條例規定參保,并出臺過渡性措施,維護有關人員養老保險權益不受損。

      改革前

      繳費年限越長待遇越高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計發依據:一、退休前一個月在職工資;二、工作年限分檔。這種計發待遇的方式不能體現工作人員職業生涯的貢獻。如果臨近退休提拔,就可以多拿退休金。

      改革后

      繳費年限越長待遇越高,繳費水平越高待遇越高。技術上細化到每年甚至每月的繳費,從而體現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比如,小明即使退休前沒有被提拔,但由于他繳費年限長,可能比上司領的退休金多。

      養老金

      300%封頂、60%托底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

      公務員老陳應這樣繳費

      在機關上班的公務員老陳,除去津貼、補貼等,每個月繳費工資是5000元。

      改革前

      不用個人繳費,退休后照樣有養老金。

      改革后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即,他每個月要繳納的養老保險:

      這筆錢從老陳月收入中扣除,進入他的養老個人賬戶,連同單位繳費部分,退休后按月發放。

      5000×8%=400元

      改革前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以往共用保險基金賬戶導致的資金缺口,暫用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墊付,出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擠占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現象。截至去年5月,墊付額度達11億元。

      改革后

      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將單獨建賬,不再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共用一個保險基金賬戶,擠占現象將成為歷史。

      “老人”

      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

      原則: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

      “新人”

      改革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

      原則: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按新的制度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中人”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

      原則:“逐步過渡”。

      一是他們在改革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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