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
自本月起,我省將全面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這就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全面啟動。這一改革具體涉及哪些人群,會有些什么方面的調整,將帶來何種便利,記者一一為您解讀。
江西省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
改革涉及人群
據了解,此改革涉及人群有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這就表示,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將和企業退休人員一樣,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并參加養老金待遇調整。
據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在中央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出臺近兩年的時間里,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我省已陸續出臺了《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等配套政策。今年7月,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正式建成并在省本級試運行成功,8月份在全省全面上線后,可實現養老金發放和基金征繳。
具體調整方面
據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將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將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待遇調整。這就說明,改革后,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重要依據。
帶來便利之處
記者了解到,為了方便參保群眾,我省還將按照人社部倡導的“一制四化”建設理念,不斷完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過去參保人員只能在社保大廳辦理的業務,今后可以通過網絡實現自助經辦,讓數據在網上走、讓群眾少跑路,實現“不進社保門,能辦社保事”。
同時,記者還了解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不足支付時,由當地政府予以補貼,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并明確不能挪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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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最新消息詳解2016
一、單位保障變社會保障,養老金計發不再按級別,而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問: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與原來制度相比有哪些重大變革?
負責人:第一,改革的范圍。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
第二,繳費的基數和比例。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
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第三,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從國務院《決定》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可以看出: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這是對退休養老待遇確定機制的重大改革,由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主要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準,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精細計算到每年、甚至每個月,能夠充分體現個人全部職業生涯所作貢獻。這樣規定,也是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勵性,有利于引導單位為每個職工、每個在職職工為自己將來養老保障依法履行繳費義務。
二、改革后,“中人”待遇如何調整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問:改革前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如何銜接?
負責人:改革前后待遇銜接的總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他們原待遇維持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他們將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
“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是目前數量最大的群體。對他們“逐步過渡”的政策,主要是兩條。
一是他們在改革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隨著“中人”逐漸退休、“新人”越來越多,過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漸居于主體地位,體現了平穩過渡的改革方針。
問: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如何調整?
負責人: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安全。
改革后還將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這有利于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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