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指南
參保繳費
1、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的失地農民,應當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未就業或靈活就業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以贛州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選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在縣內單位(含私營企業)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按企業單位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比例為單位20%,個人8%。
逾期繳費的按規定加收利息和滯納金。
2、男年滿45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的,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仍不足15年的,可按參保前歷年贛州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選擇繳費基數和對應當年的繳費比例,一次性往前補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最早從1999年1月起補繳),直至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與繼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的年限累計達到15年為止,仍不足15年繳費年限的則往后延繳,男性延續繳費最多至65周歲,女性延續繳費最多至60周歲,再不足15年繳費年限的則按男性65周歲,女性60周歲當年繳費基數每年遞增10%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后計算養老金待遇。
養老保險補貼及補助
失地農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原則,即參保繳費后,憑繳費憑證到相關部門申報享受補貼。
1、在縣內企業和單位就業并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失地農民,由企業和單位憑繳費憑證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向縣就業局申請享受養老保險補貼。年補貼標準為:按參保時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20%×12。
2、男年滿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的就業生活困難失地農民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殘疾的失地農民,憑繳費憑證向縣民政局申請補助,年補貼標準為:按參保時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12%×12。
3、男年滿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以上不滿40周歲的失地農民,由失地農民分年度憑繳費憑證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請享受養老保險補助,年補助標準為:參保時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10%×12,補助期限最長為5年。
4、對符合規定補繳所參保年度以前的養老保險費,所補繳的費用憑繳費憑證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請享受養老保險補助,補助標準為補繳額的50%。
5、 被征地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均應按此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于個人原因未參保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后,不再納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范圍,并且不享受補貼和養老生活補助。
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待遇
1、失地農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縣社保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有關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和計算利息。
2、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因死亡、出國(境)定居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給死者法定繼承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本人。
3、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戶籍從本地遷往外省、市、縣(市、區)的,可根據本人意愿按規定將養老保險關系轉至遷入地。
4、按規定參保連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且繳費年限(含補繳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經個人申請、縣社保局按有關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審核批準的下月起,按月計發養老待遇,并按城鎮企業退休人員調整養老金政策享受養老金待遇調整。
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在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由縣社保局按《江西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如果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費未領完,將其余額一次性全部退回其法定或指定的繼承人;并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喪葬撫恤費,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6、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全失地農民在取得《失地農民證書后》,可以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目前為305元/人/月),但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不享受養老保險的有關待遇。
申報養老生活補助應提供如下資料:(1)擬享受養老生活補助對象的個人申請;(2)擬享受養老生活補助對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失地農民證明書復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張;(3)擬享受養老生活補助對象的申報表一份,匯總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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