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5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
津人社局發〔2015〕17號
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5號)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水平,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范圍對象
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及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和標準
(一)基礎養老金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20元調整為23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35元調整為245元。
(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80元調整為95元;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90元調整為10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115元。
三、所需資金
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所需資金,按照原資金渠道籌集并發放。
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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