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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業金領取期限及條件探析
失業金領取多長時間 有何條件?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領取時間最近有不少網友咨詢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問題,以北京地區為例,小編收集了一些資料來回答一下大家的提問。
一、北京地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按照《北京失業保險規定》第13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解讀:在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解讀:滿足條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單位單方解除;第二,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第三,其他非勞動者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關于第二項,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的新合同標準維持或高于原合同標準,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失業金。只有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標準降低其不續簽時才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北京地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1、對于單位來說《北京失業保險規定》第15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解讀: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停繳社保,如果是本地員工,將他的檔案轉到戶籍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是外地員工,外地員工想回原籍的話,將他的檔案交到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后,檔案寄到戶籍地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如果外地員工繼續留在北京,則仍然可以在北京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并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2、對于失業人員來說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解讀:如果是北京戶籍的,則比較簡單,直接去戶籍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登記;
如果是外地員工回原籍的,則先由當地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計算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金額,并在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金額上加上50%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費,把錢劃給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本人回原籍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含那個50%)。外地員工繼續留北京的,則可以由單位在北京為其申報失業保險金。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收監執行,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失業人員應當在回京落戶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三、北京地區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1、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失業金的領取是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來確定的:
(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解讀:北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比如事業單位轉企前的工齡和轉業軍人的軍齡都可為視同繳費時間,可以合并計算。2、失業保險金有多少2012年北京市人保局,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60元。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
3、失業保險金領取方式對于北京戶籍的城鎮失業人員,一般情況下失業金是按月領取,但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憑其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若是外地戶籍城鎮職工,如果回原籍,則可以去戶籍地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失業金。如果繼續留在北京,則可以由單位到參統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按照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標準,從本市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本人。
4、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患病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毆或交通事故等行為致傷、致殘的)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就診的,可以補助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60%至80%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8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如果患重病,還可以申請一次性補助,但補助標準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
5、農民工失業農民工目前沒有失業金,如果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時間,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每滿1年發給1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2012年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618元調整到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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