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所需的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通過失業保險基金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以下是具體介紹。供參考!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2、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五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由企業提出不再續訂的;
2、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參加失業保險且繳費滿 1 年: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 1 年。如果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也可申領,如廣州的靈活就業人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一般情況下申領失業保險金,視為同步辦理失業登記;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先辦理失業登記。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
在實際操作中,各地的到賬時間會有所不同。以廣州為例,失業保險待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審核辦結,失業保險金自受理后符合領取條件的當月起計發,并于審批通過后的次月 15 日前(含 15 日,節假日順延)統一發放,發放后省內同行、跨行預計 1-3 個工作日內到賬,省內部分銀行、省外銀行預計 4-5 天到賬。
深圳的發放時間與廣州類似,也是審批通過后的次月 15 日前通過省清算平臺統一發放,到賬時間同樣是省內 1-3 個工作日,省內部分銀行、省外銀行預計 4-5 天。
鞍山則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并審核通過后,次月 20 日前后會收到失業保險金。
蘇州工業園區規定,參保人員在當月 1-6 日申請審核通過的失業保險金待遇申請,當月失業保險金將于 20 日(含)之前到賬;11 日至月底審核通過的,于次月 20 日(含)之前到賬。
九江的規定是,每月 1 日 - 19 日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審核通過后,當月 25 日左右發放失業保險金,該月 20 日之后至月底之前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次月發放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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