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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西桂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時間:2020-11-26 09:35:17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廣西桂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桂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如何呢?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桂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2017

      (一)桂林市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桂林市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桂林市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桂林市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桂林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桂林市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桂林市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桂林市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桂林市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延伸閱讀:廣西修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自治區政府日前發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決定。新修改的辦法對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工傷認定程序、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公務員、參公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了依據,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在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廣西參加工傷保險人數374萬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52.12萬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數為1.7萬人,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4.2億元。

      新修訂的辦法擴大了工傷保險參保對象范圍。在辦法第二條,對工傷保險參保對象范圍的規定從“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擴展到“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第三十六條原則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廣西公務員、參公人員這一職業群體參加工傷保險提供了新的法理依據。

      此次修改,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進一步作出規范。辦法第十二條將工傷認定管轄權下放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對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暫不能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60日。

      辦法比照國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廣西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兩金”比原來增加2個月,七至十級增加1個月。

      此外,新修改的辦法還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并對其他相應條款的表述作了修改;重新規范了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的具體繳費方式;規定了工傷保險儲備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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