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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東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標準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

    時間:2020-10-04 10:41:52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廣東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標準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

      為更好地保障重度傷殘職工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機制。

      1進一步提高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

      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別發放:

      (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6年1月起,在原發放標準基礎上再按月加發127元傷殘津貼;

      (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傷殘津貼發放標準基礎上,從首次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直接按月調整加發277元傷殘津貼。

      2進一步完善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機制

      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各統籌地區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從300元/月調整至2016年本市城鎮類的城鄉低保標準(以下簡稱“本市城鎮低保標準”),此后最低發放額標準每年7月1日按照當年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自動調整。其中,本統籌地區行政管轄范圍內有兩個或以上城鎮低保標準的,按照最高的一個城鎮低保標準確定。

      根據省民政廳發布的2016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廣州市、深圳市,要求不低于745元/月;第二類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順德區)、東莞市、中山市,要求不低于610元/月;第三類是惠州市、江門市(不含臺山、開平、恩平市)、肇慶市(不含所轄縣),要求不低于550元/月;第四類是汕頭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云浮市、江門市列入三類地區以外的市、肇慶市所轄縣,要求城鎮不低于485元/月,農村不低于335元/月。隨后,廣州市明確今年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為840元/月。

      具體調整發放如下:

      (一)當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當年7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在當年度正常調整之后其發放標準仍低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當年7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

      (二)當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

      相關解讀

      依據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具體發放辦法為: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6年1月起,在原發放標準基礎上再按月加發127元傷殘津貼;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傷殘津貼發放標準基礎上,從首次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直接按月調整加發277元傷殘津貼。

      此外,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全省各統籌地區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從300元/月調整至2016年本市城鎮類的城鄉低保標準(以下簡稱“本市城鎮低保標準”),此后最低發放額標準每年7月1日按照當年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自動調整。其中,本統籌地區行政管轄范圍內有兩個或以上城鎮低保標準的,按照最高的一個城鎮低保標準確定。

      據了解,根據省民政廳發布的2016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廣州市、深圳市,要求不低于745元/月;第二類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順德區)、東莞市、中山市,要求不低于610元/月;第三類是惠州市、江門市(不含臺山、開平、恩平市)、肇慶市(不含所轄縣),要求不低于550元/月;第四類是汕頭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云浮市、江門市列入三類地區以外的市、肇慶市所轄縣,要求城鎮不低于485元/月,農村不低于335元/月。隨后,廣州市明確今年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為840元/月。

      通知明確,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辦法為:當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當年7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在當年度正常調整之后其發放標準仍低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當年7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當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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